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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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重庆地区)总则第一条为了给被保险人因其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实习教师、后勤员工、临时工)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疾病而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风险保障,特制定木保险。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以卞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川书面形式。第三条在重庆市辖内収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等普通教育机构以及高等教育机构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因下列

2、原因导致人身伤害,依照屮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期间以及加班期间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二)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或意外伤害;(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四)在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活动屮遭受的意外事故;(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屮受到伤害的;(六)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加于被保险人责任的其他事故。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

3、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木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牛后,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依法应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相关费用”),保险人按照木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第七条发牛本条款第四条所列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将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赔偿下列各项:(一)身故赔偿金;(二)伤残赔偿金;(三)医疗费用;(四)相关费用;(五)法律费用。责任免除第八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受酒精或管制药品的影响;(二)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

4、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三)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第九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发生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二)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四)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五)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5、;(七)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第十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和惩罚性赔款;(二)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的雇员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被保险人教职员工人身伤害;(四)超出被保险人教职员工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五)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发生的费用;(六)交通费、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七)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6、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A)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十一条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免赔额第十二条木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累计赔偿限额和每人赔偿限额;侮人赔偿限额又分为每人少故赔偿限额、每人伤残赔偿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每人相关费用赔偿限额和每人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为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十三条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

7、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冇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教职员工或其他索赔权利人(以下简称为“索赔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H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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