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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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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保护论纲(±)廖永安【摘要】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是人权问题的一个重耍内容。随着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社会分层的tl益明显以及不同利益集团冲突、矛盾的加剧,弱势群体正tl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如何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平衡社会各阶层或群体的利益,进而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健康、稳定地发展,业已成为一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民事诉讼中弱势祥体的界定在讨论民事诉讼中的弱势群体保护之而,首先要先明确弱势群体的概念。国际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研究界从是否丧失貝有市场竞争的人力资本,是否难于融入所处地域的社会牛活、难于与其他群体共享公平权利,是否远离社会权力中心和社会对于群体的既定评
2、价等角度來定义,形成了一个基本的界定,即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主要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失业者和贫闲者。在有些国家弱势群体还包括单身母亲、吸毒者、酗酒者、少数民族等。本文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出发,将弱势群体界定为:在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行为能力的固有型或演变型的差距与不対等而造成对诉讼的不充分应対并因此引发牛存和发展困难的涉讼群体。从以上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中的弱势群体是山于客观环境以及自身原因“弱”在某个或某些方血,使其在民事诉讼中处于权利保护的不能或者不利地位。这一•群体在我国现阶段至少应包括妇女、未成年
3、人、老年人、残疾人、消费者、劳动者和中小股东、经济困难者等。虽然不能以具体列举的方式穷尽这一群体的类型,但是我们可以归纳出这一群体所具冇的其同特征:⑴诉讼行为能力的劣势化。通常情形下,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较于其他人在体力、脑力上,消费者较于经营者在经济实力和举证能力上,经济困难者较于冇一定经济实力者在负担案件受理费、聘请律师等诉讼费用上等等,都存在着明显的诉讼行为能力上的弱势。(2)诉讼心理素质的脆弱化。由于诉讼行为能力上存在的为势,使得弱势群体在民事诉讼中的心理压力高于一般诉讼主体,使得弱势群体在民事诉讼中冇比较严重的顾虑感、比较强烈的挫伤情绪和比较普遍的社会支持
4、缺失感,其诉讼心理索质极易受到触动和影响,难以自我进行冇效的调适,进而容易对民事诉讼乃至司法公正失去信心或信任。⑶弱势诉讼地位的相对化。弱势群体在民事诉讼小的弱势会随着时间和空间的改变而发牛•相应的变化,当前我们对弱势群体的认识由于主观条件和客观原因的制约是有限的,因此对处于弱势诉讼地位的弱势群体的判定只能是相对的,而不能是绝对的。从以上三个特征可以看出,民事诉讼中的弱势榕体是一个难以精确测屋其外延的模糊概念,需要我们依据问题所处的具体情形确定其内涵。二、构建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保护机制的必要性社会弱势群体Z所以要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是因为它们相对于其他群体而言处于一种权能较低
5、的相对不对等状态。在这种不对等状态中,弱势群体往往受到不公平对待而导致口身权益被违法者不合理侵害,或者非口身原因造成的失去工作机会而危及生存。一般不具备口我改变的能力和口我发展的潜力,必须诉诸某种外在的权威对其进行特别的权利保护,补偿他们没有拥有而本应拥有的那部分资源,或消除歧视,或排除实际行使权利的障碍,即“国家婆对国民最低限度的像人那样的生活实施保障”。“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必须担当起保障人权、维护弱势群体权利的使命。”弱势群体的民事诉讼保护是指依据民事诉讼参与人所介入的具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判定其所处的弱势群体地位,进而由民事诉讼法以此为基点所进行的倾向性利例外性
6、保护。弱势群体的民事诉讼保护不是对程序正义的按弃,也不是对实体正义的单纯逐猎,而是反映了现代民事诉讼法的社会化趋势和人文关怀。下面我们拟从三个方面阐述构建民事诉讼中对弱势桦体保护机制的必要性:(一)是以人为木的立法理念的体现以人为本是制度文明最基本的要求,法律人性化逐渐成为各国司法实践的一种导向。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应用理性公正、人性化的态度,冷静而敏锐地去处理社会共同面临的法律争议,充分地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和住命,从而最终达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这就是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依据这一理念,法律制度的构建应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法律应当承载白由人性的需求,在研究人性的基础上,抽
7、象出一般人的共同特征,以此关注人的需求与境遇。此外,在维护法律普遍性的前提下,注重个人以及特定社会样体的利益,來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平衡。具体到司法领域,则要求司法制度的设计与改革举措应当从民众的立场出发,尊重公民的人格与H由选择,维护公民的程序主体性地位,对于特定的弱势群体,述要进行倾斜性保护,使其获得实质的正义。(二)是实现实体法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必然要求民事实体法由近代发展到现代,英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体现为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从过错责任向公平责任的转变和从个人权利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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