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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5
《立案、呈批、调查报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当事人个人姓名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单位名称证照编号法定代表人(负责入)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住所(住址)案发地小石河XX镇XX村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案件来源案源登记时间核查情况及立案(不予立案理由)2015年月日,接XX举报在小石河XX镇XX村河段有人盗采砂石,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当场挡获已装运砂石的运输车X辆(车牌号)。经查,当事人XX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
2、开采"的规定,应予立案,请审批。办案人员:、年月曰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年月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人意见年月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送审呈批表当事人许启海案件名称XXX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下河采砂案件性质自查立案时间年月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及内容2015年X月X日,接XXX举报在小石河XX镇XX村河段有人盗采砂石,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挡获已装运砂石的运输车一辆。经查,当事人XXX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内开采砂石,开采方量为XX立方米,涉案机具为车牌为XXX运输车
3、一辆,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因开采方量较少,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将所采砂石倾倒回河道。建议依据《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当事人XXX处以XX元的行政罚款。案件承办人:赵操、曾宜德年月日执法中队负责人意见年月日执法大队负责人意见年月日分管局
4、领导意见年月日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2015年10月16日第1页共二页案由:陈文章涉嫌在小石河隆丰镇双河村河段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下河采砂调查时间:2015年口月6日至2015年11月16日调查人:当事人情况:四丿11省彭州市军乐镇军屯村24组14号村民男29岁调查事实及证据:2015年口月4日19时00分,当事人陈文章在小石河隆丰镇双河村河段开采砂石,涉案机具是川AR0552四桥运输车一辆。经查,当事人陈文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内开采砂石,开采方量为28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
5、(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有证据材料:1、勘验笔录份;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执法机构处理依据及建议:本案因开采方量较少,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将所采砂石倾倒回河道。建议依据《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按下列情形处以罚款:(一)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6、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_)、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当事人陈文章处以一万伍千元的行政罚款。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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