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高考志愿责任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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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篡改高考志愿责任的法律意见书笔者:乔飞行律师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案件事实今年高招期间,胶州考生常升原本在志愿填报系统报考了陕西师范大学的免费师范生,直到放榜时才发现,其志愿变成了鲁东大学,且并未被该校录取。山东胶州警方发布通报称,经调查,涉事考生郭某为常升的同学,郭某因涉嫌违法犯罪,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你认为篡改同学高考志愿的郭某该承担怎样的责任?笔者调查:笔者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http://www.sdzs.gov.cn/)点击进入网上报名按钮进入相关页面(http://www.sdzs.gov.cn/wsbm/index,

2、shtm)点击普通高考栏下点击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平台进入相关页面(http://wsbm.sdzk.cn/index.jsp)显示:考生登录本平台需要使用身份证号和报名时设定的密码。因此身份证号码和密码在木报名考试系统中起到身份认证作用,属于身份证的变相使用。案件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规定在应当使用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身份证等可以用以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属于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法处罚。本案中报名报考系统的进入需要身份认证,属于应当使用身份证明的活动。身份认证需要身份证号码和密码,用以确认登录者身

3、份,此时身份证号码和密码属于公民身份证的变相使用。郭某盗用他人身份证信息登录报名系统完成身份认证,使教育考试院误以为登陆者系身份证件载明的持有人,符合对他人身份证的盗用。郭某登录后擅自篡改他人报考信息,致使他人应当被录取而未被录取,严重侵犯他人的受教育权利,致使正常招生秩序遭到破坏,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符合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郭某的行为涉嫌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以该罪进行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网上有意见主张以变造公文罪进行追究,笔者认为不妥,首先报考志愿信息属于个人志愿,仅对个人权利产生影响,即便提交行政机关其性质上依然不属于公文,

4、如果是,那么本人后续的修改也属于变造公文,因此将其定性为公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因郭某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属于对隐私权的侵犯,由于其安全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给他人带來严重精神损害,因此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者应当收到相应惩罚,受害人应当得到相应赔偿。关于是受害人否应当被录取,应当严格按照报考制度规定执行。不能因个例而破坏法律。否则是对其他人的不公正。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

5、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走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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