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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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木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获得国家技术监轉行政部门的批准,经执业验收及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特种设备检验的使用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特种设备是指因设备木身性能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容易造成重人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设备,具体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等。(厂内机动车是指限于企业厂

2、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列明的被保险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并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操作人员的过失行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致特种设备突然故障;(三)特种设备爆炸、坠落或运行过程屮的突然故障。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川以及

3、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川(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笫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本条费用在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对每人和每次事故的本条费用最高不超过对应的每人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木条费用之和最高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责任免除第七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不具有资格证书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

4、件操作特种设备;(二)特种设备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或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后未改正的;(三)被保险人盗用、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在特种设备超期未检或已经相关部门检验确认报废后仍然使用;(四)特种设备的充装者擅自对非自有气瓶、非托管气瓶或非法制造及超检验周期的气瓶、了车等进行充装的。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或代表的重大过失、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国家机

5、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五)地震、盗窃、抢劫;(七)特种设备测试、检修、改装;第九条被保险人的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四)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五)罚款及惩罚性赔款;(六)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A.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B.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以上两者以高者为准。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

6、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十一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每人财产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屮载明。第十二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三条保险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期限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i乞时间为准。保险费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合同订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木保险单明细表和

7、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以合同规定的期限按期缴纳保险费为保险合同生效条件。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订立木保险合同时,采川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吋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捉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而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耒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七

8、条保险人按照第二I•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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