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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冀建质〔2014〕44号 日期:2014-05-1300:00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终身质量责任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等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有
2、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工程建设前必须按本通知要求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质量责任承诺书》内容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新开工工程,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办理施工许可前须分别签署《质量
3、责任承诺书》;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可在与工程使用方订立合同后,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各填报单位对《质量责任承诺书》的真实性负责。 四、施工过程中需变更的质量责任人员,要按规定程序履行变更手续,并在《质量责任承诺书》中明确记录,确保质量责任清晰、准确。 五、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并形成完整的《质量责任承诺书》,《质量责任承诺书》一式三份,工程竣工后,一份各责任主体单位留存,一份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与工程技术档案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2828六、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4、和工程建设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总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相关责任。 七、责任单位应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终身制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当发生质量事故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各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负领导责任,技术、质量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管理责任;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负直接管理责任,其他有关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八、参与工程建设的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工
5、程建设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或交付使用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期内,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及重要使用功能出现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九、出现质量问题后,即使责任单位发生单位解散、转让、合并与分立或质量责任人工作调动与退休,也均应依据质量事故(问题)调查报告和《质量责任承诺书》中质量责任信息记录,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质量责任人的终身质量责任。 十、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明确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质
6、量责任,不得以指挥部等形式取代项目法人单位。 十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在监督注册和竣工验收时加强对各责任单位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的工程项目不予进行竣工监督验收。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7、 2014年5月13日2828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工程名称:建设规模:结构类型:建设地点:2828说明1、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等规定,制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2、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
8、检测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分别签署本承诺书。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和质量责任人在与工程使用方订立合同后,签署本承诺书。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分包的桩基、钢结构、建筑幕墙、门窗、外墙外保温等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单独签署承诺书,施工总包企业分包的不再单独签署,施工总包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各填报单位对签署的承诺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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