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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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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课西方法律体系中的美国法律由于美国实行联邦制,美国人通常会意识到不同管辖区的法律可能会有所不同,从政治上而言,每一个独立的司法管辖区都有英自己独立的法律制度的说法是很正确的。但是,在法律传统和法律方法方面,世界上大多数的法律制度都对以归于为数不多的几个法律传统Z一。在西方以及在卅界上那些被殖民化的或受到西方强烈影响的地区,存在着两个主要的法律传统或者法系一一人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美国的法律制度属于普通法系(路易斯安娜州除外)。这篇文章为你介绍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起源和发展,以及这两大法系之间的主要区别,尤其是法律方法方面的区别。1・两人法系的起源以及它们在世界各地
2、的分布情况Q)普通法系普通法系起源丁•英国。早在1066年,一种新的法律秩序就由威廉征服的英国所建立的。但在1066年,普通法并不存在。征服者威廉(英王威廉一世)并没冇废除地方的习惯法和法院。地方法院继续适用当地的习惯法。对于整个王国來说并没有统-适用的法律。尽管如此,国王还是在维斯敏斯特建立了一•些王宗法院。它们最初的管辖权是很有限的,但是最终扩大到使地方法院被废止。王室法院的判决成为整个王国通行的法律,即普通法。普通法的渊源是先前的法院判决,因而普通法最主要的传统意义上的渊源是判例而不是立法。这一点是很正确。当普通法发展成为一整套不公正的、非常严格的正式的程序时
3、,国王创设了新的法院而不是以立法的形式修改法律。当一个诉讼主体认为普通法的判决导致了不公正的结果时,他(在这种时候通常不是她)会向国王请愿。有如此之多的请愿,以至于国王创设了衡平法院。它会准许酌情的救济以修正普通法。这个法院判决产生了一系列可称为衡平法的的法律。这种衡平法也是建立在先前的司法判决的基础Z上的。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普通法传统的组成部分。大不列颠帝国把普通法带到了世界各地。普通法在许多国家得以“继受”。但它的继受在欧洲殖民者成为主要居民并且将他们的法律强加于当地的土著居民的那些国家最为成功。在澳人利亚、加拿大、新西兰以及美国(除了路易斯安娜州以外,这个地区
4、在美国获得司法管辖权Z前就已经有了大陆法系的传统),情况就是如此。普通法也被适用丁•许多其它的殖民地,但通常会结合当地的习惯法做一些调整。在一些情况下,美国会将部分普通法在新的托管领地(例如菲律宾)上推行。如今,在非洲和亚洲,先前的英殖民地仍然适用普通法。现在,印度是人口最多的普通法国家。二战Z后,美国的经济霸权同样也导致了普通法的扩张。合同就是根据普通法的条款起草的,而且,国际上的仲裁员也通常使用普通法的原则。対美国普通法的的一个说明,山于美国很早就独立了,这里的普通法是独立于英国及其他英联邦国家的普通法而发展的。英联邦国家只是在最近才独立的,羡至在它们独立了很长
5、一段时间之后,一些国家仍然允许向位于伦敦的枢密院的司法委员会提起上诉(一些国家现在仍允许以这种方式上诉)。这对于这些国家的法律产生了一个趋同化的影响。如今一个国家的法院仍认为另一个联邦国家的判决是非常冇说服力的。相反,在很少的情况下,当美国的法院対国内法的中的问题做出决定时会参照一个外国法院的判决。更令人嘱目的是虽然经过了多年的“法律上的分立”,这个国家的法律仍然与其它国家的普通法国家的法律存在着许多相同之处。(b)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渊源更久远,可以追朔到罗马共和国吋期的(十二铜表法)(大约在公元前5世纪)。在其渊源中,罗马城市的法律只适用于罗马市民(拉丁语civi
6、s),而不是用于非罗马市民。“民法”的表述在拉丁语中就是juscivilis,其意思是罗马的“市民法”。西罗马帝国灭亡z后(公元476年),所谓的蛮族把他们的法律带到了罗马,虽然罗马法继续对罗马人适用,但口耳曼的影响还是发展很快。并且法律越来越成为LI耳曼和罗马法的结合体,这在后來被称为通俗化的罗马法。这种法律与传统的罗马法儿乎没有相同之处。教会法——天主教会的法律,是唯一使罗马法许多元素保帘完整的西方法律体系。然而,公元529——534年,东罗马帝国的杏士丁尼出版了《民法人全》,它是对罗马法的重述和再现。直到其至在15世纪奥斯曼土耳其的征服Z后,《查士丁尼法典》(
7、即民法人全)及其所附的概耍一直在拜占庭被适用。在11世纪末期,波罗尼亚大学开始教授罗马法,特别是《民法大全》。起初,这纯粹只是知识分子们的努力,因为罗马法在酋欧以后不再被适川。这标志着后來所称的罗马法的渊源的开始。其他欧洲人学也紧随波罗尼亚人学之示,纷纷开设罗马法课程。几个卅纪以示,由于一些无法在此做出解释的复杂原因,罗马法在欧洲大陆被广泛接受,成为欧洲大陆的“普通法”。实际上,“被继受的”罗马法只局限在我们所称的“私法”的范畴(包括财产法、侵权法、契约法等)。这就是为什么民法学家将我们所称的私法简单地称之为“民法”(人、财产和义务)的原因。虽然大部分大陆法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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