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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4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整》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五)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为3500㎡;(六)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为4500㎡。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邻近用地已经完成城市建设,或因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福州市城市规划局予以核准建设。第二十八条在福州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范围内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以计时收费方式,服务外来或市内机动车的停车场(库)。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在城市出入口道路附近或其它合适的地点,市内
2、公共停车场(库)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其场址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2、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不宜少于50m。(二)室外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在其用地周边应设绿化隔离带,绿地率不少于用地面积的20%。应选择高大树种按停车方式、间距植于停车场内,停车场地面宜选择网格式铺地,以提高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三)室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库单独建设时,其与相邻建筑之间应设绿化隔离带,多层停车库的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10m,高层停车库的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13m,建筑退让及间距控
3、制按本章及有关规范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表(三)、(四)规定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建筑密度不高于50%,绿地率不低于15%。(四)当建设项目中的公共停车库,其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50%时,可视为公共停车库与其他性质建设项目合建,除应遵守本条第三款规定外,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为:建筑密度不高于45%,绿地率不低于15%。(五)建设项目中可与主体建筑分开单独建设单层或多层公共停车库(不含地下停车库),但需满足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退距、间距的要求,并应符合环境景观要求。(六)地下停车库在规划、建设中,应该与人防设施相结合。第二十九条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建设与其相配套
4、的机动停车场(库)和自行车停车场(库)及本单位职工自用的停车场(库)。停车场(库)设置指标按表(五)执行,其中室外停车场(包括机动车、自行车)的车位数不低于核定标准车位数的15%,核定标准车位数为按总建筑面积换算成的最小标准车位数。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和机动车配建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或占用、停用。住宅建筑架空层用为停车库的,其建筑面积计入室内停车库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退距什么的····地区建筑类别退红线距离朝向住宅建筑文、教、卫建筑其他非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倍数最小距离(m)高度倍数最小距离(m)高度倍数最小距离(m)主要朝向低层0.440.540.44第一类建设区多
5、、中高层0.460.570.46.5高层0.2130.25150.213次要朝向低层0.240.2540.2消防间距多、中高层0.240.2540.2消防间距高层999第二类建设区主要朝向低层0.540.650.54.5多、中高层0.570.680.57.5高层0.25150.3170.2515次要朝向低层0.2540.340.25消防间距多、中高层0.2540.34.50.25消防间距高层999第三类建设区按详细规划执行,且不低于第二类建设区的标准第十八条根据福州市现状,按照《福州城市总体规划》,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三类建设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一
6、)第一类建设区:范围为连江路以西、上三路(三高路)以北、西二环路以东、北二环路以南所围合的地区。(二)第二类建设区:指第一、三类建设区外的地区。(三)第三类建设区:指风景保护区及市区各公园。(四)特别保护区:指在规划管理中需特别控制的地区。第一类建设区内拟建设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低于40%的,按第二类建设区指标控制。第二类建设区内拟建设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达到或超过40%的,按第一类建设区指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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