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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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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诚实信用原则视阙下民事法庭笔录应用探析摘要:民事法庭笔录作为裁判和法律监督的重要依据,亦是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隐形证据的作用。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进入诉讼领域。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应遵守。法官作为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行为除受法律具体规则约束之外,还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以此,来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的诸多具体形态,在民事法庭笔录中都有反应。在司法实践中,法庭笔录,需要法官在诚实信用原则理念的指引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明确案件在诚实信用原则中的具体形态,同时进
2、行利益考量和价值判断来对法庭笔录的效力予以评定。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法庭笔录协同主义—x引言民事法庭笔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法律文书,它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最重要一依据。随着我国民事诉讼理念从重实体轻程序转变为程序与实体并重,民事法庭笔录的制作也更为严格规范精细。但是,作者在司法实践对民事法庭笔录的应用颇感疑惑。为此,笔者在撰写论文,查阅相关论文和书籍时,发现民事法庭笔录的应用研究较少。同时,随着诚实信用原则进入民事诉讼领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加大,而在我国民事法庭笔录的应用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
3、行规范。为此,笔者从诚实信用原则视角并结合司法实践对我国民事庭审笔录的应用进行探析。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范围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主体范围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客体范围两个方面。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在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主体范围方面,无论是德、日等国家的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还是中国的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其主流观点都认为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当事人之间。首先,诚实信用原则滥觞于实体法领域,主要是规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行使。民事诉讼法具有实现实体法的
4、工具价值,同时又是实体法的进一步延伸。在民事诉讼中,为实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双方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自然是在民事诉讼中的应有之义。其次,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对辩论主义修正的协同主义观念的兴起,强调法官和当事人的三方的协同关系和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赖,这也就意味着为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基于真实基础上的裁判,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同发现案件真实,共同促进纠纷的解决。关于民事诉讼上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范围问题,分歧主要存在诚实信用原则是否适用于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对于此问题,日本法学界有较深入的理论研究。关于诚实信用原则
5、是否适用于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理论界有所分歧,主要有否定说与肯定说。否定说认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不适用于诚实信用原则,其理论依据为:一、从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地位来看,二者的地位天然的不平等。诚实信用原则源于实体法领域,适用于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而在民事诉讼领域,法院是权力主体,当事入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听从法院的指挥,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解决基本上依附法院,二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二、诚实信用原则是伦理性色彩浓厚的义务原则。伦理强调的是人际之间符合某种道德标准的行为准则。而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让法院负有诚实信用的义务,实属不妥。第三
6、,法院对于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以通过排除不当形成的诉讼状态或禁止诉权滥用予以解决,不需要通过引用诚实信用原则来作为判决的基础。肯定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亦适用于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其理论依据为:第一、在诉讼法律关系中,诉讼主体包括法院和当事人,且该法律关系存在原告与被告、原告与法院、被告与法院之间。法院与当事人的行为是相互影响的,三者诉讼行为交织在一起,互相促进,共同推进诉讼程序的进行。诚实信用原则既然在民事诉讼中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必然会影响到法院,这样诚实信用原则就会通过这种相互作用影响到
7、法院即法院也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随着诉讼观念的变革,诉讼协同主义逐渐兴起。诉讼协同主义不仅保护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赖,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信赖也予以保护。唯此,才能促进纠纷的公正、迅速、有效的解决。笔者认为,根据司法实践和诚实信用原则理论,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也应适用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作为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这一目的是在审判权与诉权相互作用的过
8、程中实现的,在这个一体化的诉讼过程中,就不仅需要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来规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在司法监督的层面上说,同样需要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对法院恰当地行使审判权予以规范和制约。①其次,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有约束规范作用。在具体处理案件过程中,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法官的背景、学识、经验、价值观念等不同,不同的法官对案件的处理可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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