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

ID:35406665

大小:23.55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3-24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_第1页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_第2页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_第3页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_第4页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

2、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

3、理责任状。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4、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落实

5、措施,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 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统计、卫生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教育、卫生、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

6、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及时公布具体落实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人口

7、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   (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城市应当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对流动人口实

8、行国家统一的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在成年流动人口申领暂住证、就业证等证照时,发放证照的部门应当查验其婚育证明,并在证照办理后三十日内,将查验结果通报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