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税收困境与争议处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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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供材料税收困境与争议处理:正常情况下的甲供材料,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营业税全额作为计税依据(甲供材料+施工费)、营业税开票金额不包括甲供材料,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也不包括甲供材料部分的金额。1、甲供材料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甲方提供部分建筑材料,乙方为纳税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三种情况例外:一是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二是提供建筑业中装饰劳务的;三是建设方(甲方)提供设备的,设

2、备金额不作为计税依据O建筑分包的处理: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咅E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甲供料的会计处理问题。乙方会计账务处理时仍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同时按实际收入开具发票。如,乙方承包一项建筑业工程业务,该项业务总金额1000万元,但合同约定甲方自行购买提供400万元建筑材料。乙方会计处理时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为600万元,并按600万元开具建筑业劳务发票给甲方。同时,按

3、1000万元计税依据计算缴纳的营业税金及相关税费,税费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甲方可以用建材发票400万元和乙方提供的建筑业劳务600万元合计1000万元,计入“在建工程”,后按规定转入“固定资产”核算。营业税计税依据和发票金额不一致,如何处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函[2007]335号)台州: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后,如发生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

4、”)情形,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甲供材料帐务处理:支付甲供材料400借:开发成本一建筑安装工程费400贷:银行存款400支付工程款600借:开发成本一建筑安装工程费600贷:银行存款6003、甲供材的税款承担问题。按照税法规定,发包方甲方提供的建筑材料金额需要由乙方缴纳营业税。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工程合同时,要将这部分税收考虑在工程造价中。如按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规定,土建工程包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其中税金二(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X税率;乙方在制定工程造价预(决)算时就应该将甲供材金额部分承担的相应税费考虑

5、在税金项目中,这样,才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不至于自己承担额外的税收。4、包工包料合同的处理问题。包工包料合同金额1000万元,营业税计税依据与会计收入、税务开票金额三者是—致的,都是1000万7C©但如果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仍自行提供建筑材料(非代购材料),且将这部分材料价款直接冲抵1000万元的应付工程款,则税务部门将视为甲方以自己购置的货物抵偿债务,视为销售行为,不视为甲供材的包工不包料合同行为。其抵偿工程款的货物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甲方是为乙方代购材料,则应将购买货物发票单位写明为乙方并将发票转交给乙方,作为乙方的成本费用合法凭证,不视为甲方销售材料。5、自产

6、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计税依据问题。货物部分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部分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3号公告,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纳税人销售自

7、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强调建筑资质,否则全部交营业税。6、装饰业劳务计税依据问题。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对于甲、乙双方来说,签订建筑业合同时,应该将装饰合同与其他建筑业施工合同分开签订,避免将装饰业劳务签成一般的建筑业施工合同,这样可以减少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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