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建设实业总公司诉湛江市赤坎区商业企业集团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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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湛江市麻章区建设实业总公司诉湛江市赤坎区商业企业集团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由】民事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字号】(2013)湛赤法民二初字第217号【审理法官】陈小龙,黄龙飞,黄泽明【文书性质】判决书【审结H期】2014.03.10【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初审【代理律师/律所】王廷砚,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唐爱民,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民事权责情节】无效,撤销,委托代理,民事权利,违约金,过错,建筑物,不可抗力,合同约定【全文】【法宝引证

2、码】CLI.C3102271湛江市麻章区建设实业总公司诉湛江市赤坎区商业企业集团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湛赤法民二初字第217号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建设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承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廷砚,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江市赤坎区商业企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文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爱民,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淇江帀麻章区建设实业总公司诉被告淇江市赤坎区商业企业集团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木院于2013年12刀2LI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

3、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廷砚、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唐爱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口月28FI,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转(受)让合同书》,约定被告将赤坎区民主路12号(原曙光旅店)的土地而积465平方米全部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为95万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时先付定金20万元,同时作为合同首期付款;办完土地转让过户后当口再付50万元;余款25万元在第二期付款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定金20万给被告。同年12月24FI乂支付了拆迁款6万元给被告(由被告工作人员李倾代收)。事后,因城市规划限制,该块土地至今耒

4、能过户,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请求法院: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受)让合同书》;2、判令被告返还土地转让款20万元和拆迁款6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7040.2元(计至2013年口月25日,此后逾期部分利息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答辩称,双方于2001年11月28口签订《土地使用权转(受)让合同书》,收到原告支付的定金20万屈实,但被告已依合同约定做好拆迁准备,并另外安排曙光旅店职工的工作,H提供了报建所需资料及国冇土地使用权证

5、几由于原告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被告在2007年7月11LI发函给原告要求处理好合同违约事

6、宜,但原告一自拖到2009年未办。为此,被告只能根据湛江市政府要求对曙光旅店重新装修经营管理。原告的违约行为造成了被告损失54万元,原告应当赔偿。对于原告各项请求明显无理。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有权收回土地,事实上被告已于2009年收冋土地,现原告才提出解除合同是可笑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原告起诉明显超过了两年诉讼时效,依法不子保护,故请求法院驳冋原告的起诉,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28R,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转(受)让合同书》,该合同内容为:1、被告决定将坐落在赤坎区民主路12号(原曙光旅店)的旧城土地而积465

7、平方米全部转让给原告,用作开发建设商住楼。该宗地使用权转让费为95万元,地上附着建筑物已鉴定为危房,转让时不再另计价。付款方式为:原告采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分三期支付。1、签订合同时先付定金20万元,该款同吋作为合同首期付款。2、办完土地转让手续,取得国冇土地使用权证当口再付50万元。3、余款25万元在第二期付款LI起三个月内付清。双方责任:被告负责提供办理转让所需资料文件,对本项目符合旧城改造的相关减免政策的,尽量协助原告争取享有;在合同牛:效H起三十天内办好原始国土证同时捉供资料给原告办理宗地转让手续;收到第二期土地转让款后20天内出资解决经营住户安置与搬迁问

8、题。原告负责在收到土地转让必需资料60天内办妥有关手续并承担费用;负责项目报建、建造及销售工作。违约责任:被告保证转让土地及附着物产权合法,如因产权纠纷、内部问题。如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土地款给被告或无法在合同限定时间内办完土地转让手续,逾期I-天示,被告有权依法收回土地,同时扣下由此导致的损失下款项及首期付款额的10%违约金,余款退还给原告。城市总体规划不允许项冃转让开发或国家强制性政策限制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次交易受阻的,被告应当退还全部款项,造成双方实际经济损失的,另行协商解决。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定金20万元给被告,被告也出具了《收据》

9、给原告收执。2008年8刀22日,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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