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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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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罪法律问题研究摘要:为了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准确理解其内容,正确适用法律,严格执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进而促进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完善,为实现美丽中国梦增添强有力的法治支持。关键词:环境刑事立法;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司法困境;出路—、两高最新解释出台的背景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我国加强了环境法治建设。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我国已经制订了30余部与治理环境污染、保护环境有
2、关的法律法规。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突出,未能达到立法的预期目的,环境刑事法治同样如此,作为最严厉、最有效惩治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刑法,未能及时有效惩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并且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群体事件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认真研究分析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硏究课题。1997年刑法典第338条首次明确设立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作了修订,并将罪名修改为污染环境
3、罪。期间”其他一些与环境有关的单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于污染环境罪也有所规定&但是由于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存在诸多问题和矛盾,污染环境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极低,未能有效发挥预防和严惩污染环境犯罪、保障生态安全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硏的基础上,对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于2013年6月18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2013年解释》结合办理环境污
4、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作岀了新的规定,以期实现法律准确、统一适用,充分发挥环境刑事司法职能,严厉惩治、有效防范环境污染犯罪,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二、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与刑罚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中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2013年解释》回应和明确了其中的部分争议,但在构成要件和司法适用上仍存在不明确的地方,有必要对其进行梳理和分析”找出进一步完善的办法。(-)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
5、,污染环境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其犯罪构成包括:1.污染环境罪的客体。对于污染环境罪的客体一直存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污染环境罪的客体是环境权”有的认为是环境法益,有的认为是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由于在刑法典中”污染环境罪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又放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因此通说的观点认为,污染环境罪的》0罪客体是环境行政管理秩序,《2013年解释》并没有修改上述相关规定
6、。但是,笔者认为,从长远发展趋势考虑,将污染环境罪的客体明确为环境权,将环境类》0罪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剥离出来单独成章,更能全面和突出对环境的保护。2污染环境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包括四个方面:第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这是构成该罪的前提条件;第二,实施了向环境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污染物的行为。此处,《刑法修正案八》将《1997年刑法
7、》原有污染物作用领域即〃土地、水体、大气"的限定取消,拓展到所有的环境要素,更有利于对所有环境要素的周延保护;第三,向环境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污染物是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此处也是《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内容,用〃有害物质〃代替了《1997年刑法》中的"危险废物",这T參正填补了原条文用语上的漏洞,因"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容易鉴定、认定,不易产生争议,在《2013年解释》中未对此做专门解释,而〃有毒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范围则十分宽泛
8、,难以具体界定)因此,《2013年解释》第10条列明了"有毒物质〃的范围,这一解释拓展了污染物的外延,是污染环境罪在法律适用范围上的技术进步&第四,必须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刑法修正案八》将《1997年刑法》”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不再将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作为构成要件,突出了刑法对环境本身的保护&但是,由于当时并未明确严重污染环境的判断标准,造成司法认定过程的困难&同时,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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