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规划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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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居住区规划用地与建筑指标住宅区一般由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停车用地和公共绿地四大用地以及相应的住宅、公共建筑、道路交通设施以及绿地与场地四大系统组成。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1.住宅用地(R01)45~6055~6560~752.公建用地(R02)20~3218~276~183.道路用地(R03)8~157~135~124.公共绿地(R04

2、)7.5~155~123~8居住区用地(R)1001001002、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平方米/人)居住规模层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居住区多层16~2116~2216~25多层、中高层14~1815~2015~20多、中高、高层12.5~1713~1713~17多层、高层12.5~1613~1613~16小区低层20~2520~2520~30多层15~1915~2015~22多层、中高层14~1814~2014~20中高层13~1413~1513

3、~15多层、高层11~1412.5~15——高层10~1210~13——组团低层18~2020~2320~25多层14~1514~1614~20多层、中高层12.5~1512.5~1512.5~15中高层12.5~1412.5~1412.5~15多层、高层10~1310~13——高层7~108~10——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5人计算。3、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一、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

4、几项原则① 要适应家务劳动社会化需要,予以合理配置,应符合居民的活动规律、方便居民的日常使用;② 要避免对居住生活的干扰,保证环境的洁净与安宁;③ 可分为公益性设施及营利性设施,对照环境的不同要求作适当安排(外向式、内向式);④应建立较为完备的环卫设施系统。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平方米/千人) 居住规模居住区小 区组 团 类别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总指标1605~2700(2165~3620)2065~4680(2655~5450)1176~2102(1546~268

5、2)1282~3334(1682~4084)363~854(704~1345)502~1070(882~1590)其 中教育600~12001000~2400600~12001000~2400160~400300~500医疗卫生(含医院)60~80(160~280)100~190(260~360)20~8040~1906~2012~40文体100~200200~60020~3040~6018~2440~60商业服务700~910600~940450~570100~600150~370100~40

6、0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20~30(60~80)25~5016~2222~34————市政公用(含自行车存车处)40~130(460~800)70~300(500~900)30~120(400~700)50~80(450~700)9~10(350~510)20~30(400~550)行政管理85~15070~20040~8030~10020~3030~40其它———————————— 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

7、2规定;  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设施。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配建指标,应以以下图表中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使用时可

8、根据选用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 2)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3)地处流动人口较多的居住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 4)在Ⅰ、Ⅶ建筑气候区和处于山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建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但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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