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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宿迁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宿规发[2007]41号 关于印发《宿迁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处室、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现将《宿迁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宿迁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规划 竣工验收 管理 通知 宿迁市规划局办公室
2、 2007年7月13日印发 共印:25份。 宿迁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下简称规划验收)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保障城市规划严肃性、法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必须向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按建
3、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申请规划验收。第四条 规划验收实行分级综合验收制度。分局审批的项目由分局组织验收;报市政府审批和市规划局审批项目验收由局工程规划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分局、建设单位共同参与。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验收时,应当报送下列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2、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完成的房产勘测成果报告、竣工测绘平面图);3、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不涉及消防审核的建设工程除外);4、需报送的其他资料。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暂不予验收:1、申请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竣
4、工的;2、工程现场脚手架未拆除完毕、起重等建筑机械留置现场、建材及建筑垃圾未清理、场地未平整的;3、根据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构筑物以及建设所需搭建的建筑工棚、临时变电所、厕所、售楼处、施工围墙等未拆除的。第七条 规划验收主要检查申请验收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指标是否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审定批准图纸的各项规划要求,其主要内容为:1、建筑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置;2、建筑平面、层数、停车泊位、燃气及技防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
5、、社区物管用房和卫生服务用房等;3、建筑立面、外立面用材、色彩,放验线;4、其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应予验收内容。第八条 规划部门应当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一周内组织验收。规划验收时,建设单位应现场配合验收。第九条 规划验收后,验收人员填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意见书,由牵头处室召开会审会进行会审,填写会审意见,然后报局领导签署验收意见。第十条 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的有关指标符合已核发的“一书两证”和审定批准图纸的各项规划要求的,在一周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竣工验收项目有关指标不符合已核发的“一书两证
6、”和审定批准图纸的各项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完成整改,重新申请规划验收。第十一条 各项申请竣工验收项目是否违反规划要求指标的认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定。第十二条 对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规划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居民、村民住房建设及市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宿规发[2005]44号文件同时废止。 宿迁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意见书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许可证号码 验收内容规划要
7、求实施情况合格与否1用地性质 2建筑平面 3层数 4建筑面积 5建筑密度 6容积率 7绿地率 8出入口设置 9停车泊位 10建筑退让退 让道路红线 其他 11燃气、技防设施等管线设施 12建筑外立面、色彩及用材 15社区物管用房 16卫生服务用房 17放验线 18其他 验收人员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会审意见 签字:
8、 年 月 日局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备注 【来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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