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官全面解读《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及5个热门问题逐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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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院法官:全面解读《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及5个热门问题逐一解答(完整修订2016)1法客帝国本文由三部分构成:一、最高院法官逐项解读《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详细内容二、最高院法官逐项解答《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关键问题三、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全文(附关联条文对照修订版)第一部分:最高院法官逐项解读《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详细内容2016年2月23日上午10时《瑕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T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法官,也是这部司法解释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就这部司法解释的有关

2、背景和大家作通报。(本部分由法客帝国根据发布会实录整理)一、《解释》制定的背景物权法是规范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法律体系屮起着基础性作用,是屮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屮的重要支柱性法律。《屮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H起施行以来,对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党的十八届四小全会通过的《小共屮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依法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

3、化;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这为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时期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财产权保障指明了方向。产权本身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法律上与其大致对应的概念是财产权,而物权则与债权一起共同构成了近现代财产权的两大基石。正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作为最为基础和重要的财产权,是社会每个人、每个团体乃至国家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事主体从事各种经济或社会活动、创造财富的基础。因此,通过适用法律,把法律和政策的精神加以贯彻和展开,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享有的物权,从而为人民群众

4、安定、幸福的生活,为经济社会有序、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人民法院责无旁贷。二、《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共22个条文,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实践屮,有观点认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争议涉及到登记就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这种观点受众颇广,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实践屮出现了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

5、现象,这不仅徒增当事人讼累,也有损司法的权威和公信。针对这一情况,《解释》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屈,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屈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审判部门应依法予以审理。二是从诉讼小不动产登记簿证明力的角度,规定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屈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故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关于预告登记的

6、效力《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实践屮,对于现实登记权利人针对不动产的何种处分,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发生物权效力,存在模糊认识,一些案件中甚至出现不当扩大预告登记效力的倾向。基于预告登记制度的内涵,正确适用预告登记制度,必须注意坚持依法兼顾保障登记权利人的请求权与限制登记义务人的处分权的平衡原则,为此,《解释》第四条对《物权法》第二十一条所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的“处分行为”进行了限缩性解释,即将其限丁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而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

7、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在法律上危及或者妨碍债权如期实现的行为。(三)关于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近年來,有关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随着人们物质牛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逐步走入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据统计,截至2015年5月,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69亿辆。机动车的二手交易也大量增加,实践中机动车名实不符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加Z因机动车抵押、交通事故引发损害赔偿、机动车所有权人破产等原因而形成的权利人,也会在诸多情形下与机动车买卖交易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交集,因此,如何处理好和关纠纷成为审判实践

8、中的热点和难点。基于此,《解释》第六条以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权利冲突类型为导向,遵循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物权法规则,通过排除转让人的债权人作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第三人”的角度进行了规定。(四)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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