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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3
《电大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复习小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电大国际私法历年试题一、填空1、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除必要的经济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法律)条件2、(萨维民)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建立了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3、把特定的民事关系和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术语中称之为(连接点)。4、欧洲大陆一些国家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在确定外国法内容时,由(法官)负责查明。5、国民待遇主要指给予外国(自然人)的待遇,后来扩及至外国的法人、船舶和物品。6、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不动产物权一直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准据法。7、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
2、起4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又不实施专利的,任何人都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强制实施申请。8、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将合同按不同部分作以划分,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9、在FOB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及风险是以(船舷)作为分界线的。10、合同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的一个重要不同点是,合同是一种合意之债,侵权是一种(法定)之债。11.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涉外因素,指民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之一必定与外国有关系。12.政府利益说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柯里)创立的。13.冲突规范在结构上可划分为(范围)和系
3、属两部分。14.德国、奥地利等一些国家基本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在确定外国法内容时,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15.受惠国享受最惠国的权利,只能来自施惠国与受惠国之间的有效的(条约)。16.19世纪末叶以前,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准据法。1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的工业产权的客体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18.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在理论上有三种学说,即意思自治说、客观标志说和(最密切联系说)。19.CIF易术语表述货物的价格构成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
4、20.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21.国际私法凋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22.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23.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一书中全面阐述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24.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25.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
5、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6.解决住所积极冲突时,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以(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27.法人对一个特定国家的属性就是法人的(国籍)。28.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增加,使动产的法律适用发生了变化,动产物权不再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29.《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产权协议》英文缩写是(TRIPs)。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
6、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31.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是美国法学家(斯托雷)32.广义的反致除指反致本身外,还包括转致和(间接反驳)。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4.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各国一般视其居所为其住所。35.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以其(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36.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亦有例外。外国法人财产清算时,如果外国法人自行终止,
7、其清算适用法律处理。如果外国法人因某种原因被取缔时,其清算适用法律。(外国法人国籍所属国)37.我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书,1980年6月3日我国成为该组织的第(90)成员国。38.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采用(仓至仓)原则。39.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40.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美国法学家(阿里)提出来的.41.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
8、称为(属人法)。42.国籍冲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另一种是国籍的消极冲突,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43.我国对住所的确定采取以下原则: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44.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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