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5344540
大小:56.99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3-23
《庭审定罪量刑分离项目建议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之模式构想【摘要】我国在刑事审判中的庭审模式是定罪与量刑合一模式,这种模式既解决而是在同一个程序中既解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又解决被告人的量刑问题。但这种模式已逐渐显露出弊端而必须加以改革。只有将定罪与量刑分离才能确保量刑程序的公正性,量刑程序有必要从现行审判制度中独立出来。关键词:定罪与量刑量刑建议量刑模式定罪与量刑问题是刑事审判中的两大基本活动。定罪是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量刑则是在定罪的基础上给予被告人相应的刑罚。实现定罪的准确性与量刑的合理性是整个刑事审判活动最基本要求。当前各国在处理定罪与量刑程序的关系问题上大致存在着两种模式。一是以
2、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的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模式,即定罪与量刑有各自独立的程序裁判程序。二是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一模式,即不明确区分定罪与量刑程序,而是在同一个程序中既解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又解决被告人的量刑问题。二、现行庭审定罪与量刑合一制度的弊端从客观上说,定罪更多地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评价问题。量刑主要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二者都是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构成部分,但在诉讼目的、审理对象、证据规则等方面却有着明显的区别。我们目前实行的定罪与量刑合二为一的模式,表面上看程序较为流畅,但是不能突出量刑的重要性,量刑不公开、不透明,控辩双方无法在
3、程序中获取充分信息,表达自己对量刑问题的意见,更不能有效地约束法官在量刑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弊端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1、不利于被告人全面行使辩护权。定罪量刑程序合一意味着对拟作无罪辩护的案件而言,辩护人只有两种选择:一是选择做无罪辩护时对量刑问题避而不谈;二是选择在做无罪辩护的同时提出从轻量刑主张;前者使得被告人一旦被定罪,就失去了陈述量刑主张、提交量刑证据,争取从轻量刑的机会。后者使辩护人常被公诉人指责为思维混乱、前后矛盾而陷于尴尬的境地。辩护人的辩护权应当理解为被告人辩护权的延伸,辩护人的这种尴尬实质上式限制了被告人的辩护权。2、不利于审判法官对案件进行准确的定性
4、。定罪与量刑合一的审理方式将定罪问题与量刑问题混合在一起进行调查和辩论,容易使法官受到与定罪无关的量刑因素的影响(如被告人的前科劣迹等),因而影响到定罪的准确性。3、量刑问题有意或无意地被忽略。在合一模式的量刑程序中,在被告人是否有罪尚不确定的情况下,却又要求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举证和发表意见,这种做法完全违反了先定性再定量的逻辑规律,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难以操作的问题,最终导致量刑问题在审判程序中被有意或者无意地忽略掉了。合一模式所带来的这种悖论是无法避免和消除的。4、导致量刑程序的不公开透明化,不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合一模式在实践中几乎难以摆脱重
5、定罪轻量刑的弊端,量刑问题经常没有得到充分的质证和辩论,控辩双方难以针对量刑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和主张,法官也只能据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裁判结论。一定限度内的自由裁量权是必须的,但决不能不加限制地无限膨胀,因此有必要通过一套公开透明的量刑程序才能够合理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云南的何鹏案和广州的许霆案罪名相同、基本情节相似,量刑却天壤之别,正是这种量刑制度弊端的典型体现。三、我国实行定罪与量刑分离的合法性问题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可以使得控辩双方充分参与到量刑程序中,使量刑更加透明化与公开化,对于促进量刑的公开、公正,保障控辩双方充分行使辩论权的客观需求,建构与定罪程序相分
6、离的独立的量刑程序具有重大意义和相当的必要性。但是在中国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框架下,定罪与量刑程序的分离是否具有合法性呢?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在定罪与量刑程序的分离上在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其也并未明确在刑事审判中定罪与量刑程序必须合一。目前我国实行的定罪与量刑程序''两位一体”也只不过是约定俗成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理解为法官能够自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一审理还是分开审理。从这一意义上讲,定罪与量刑程序分开还是合一实际上属于技术操作问题,允许法院有一定灵活的自主权。三、定罪与量刑分离的模式建议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适当分离相较于将两者合一的做法无疑更符合刑事诉讼的
7、客观要求,也更符合定罪与量刑的逻辑规律,具体可考虑以下模式:(一)法庭调查。法官在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时,不再查明被告人是否受到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及种类、时间。避免审判人员受到与定罪无关因素的影响(如被告人的品格等问题),同时也为了控辩双方能够集中、有效地在上述问题上展开对抗,原则上应当避免调查量刑事实和证据,也不允许控诉方在此阶段发表量刑意见。有关量刑问题的调查与辩论应当在定罪程序结束后才能进行。(二)定罪。在这一阶段法官引导控辩双方围绕定罪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1、调查和辩论阶段结束后,法官应当当庭做出有罪、无罪的裁判。有罪即进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