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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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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击互联网环节涉烟犯罪问题探讨摘要:打击互联网涉烟犯罪从2007年提出,到2009年国家局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专项工作,五年来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显著,知名电子商务网站公开售烟情况几乎绝迹。然而也有部分违法犯罪活动转入地下,给执法部门打击、破获互联网售烟案件增加了难度。本文以近期实际查办的部分案件为基础,通过分析互联网涉烟犯罪现状,以“两高司法解释”为基础,针对非法经营罪的实践应用,探讨打击互联网环节涉烟犯罪的相关问题,提出相应合理化建议。一、互联网环节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现状(一)概述打击互联网涉烟犯罪从2007年提出,到20
2、09年国家局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专项工作,五年来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显著,知名电了商务网站公开售烟情况儿乎绝迹。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法规体系及相关政策的日渐完善。2009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从公告内容来看:三个主要条款,两条是禁止性规定,一条是督促性要求。公告针对的是当时互联网上涉烟违法活动猖獗,监管缺位的现状。2010年国家局发布的《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工作指引(试行)》(以下
3、简称工作指引)与之前的“公告”相比,则更具方向性和指导意义:不仅明确了监管职责,确立了管辖原则,更是从信息搜集、调查处理等方面予以基层执法部门详细地指导。这也从侧面反映了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经过严厉打击,已由公开活动转入地下。执法部门发现案件线索,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客观上难度增大。(二)利用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活动的变化趋势1•关于自建售烟网站目前包含完整的购物流程(展示、洽谈、销售、支付、送货等)“专业”网站数量减少。特别是销售和支付环节,多通过聊天工具、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形式进行。售烟网站本身主要起展示和交流作用,规避执法部
4、门打击。同时资金流和物流隐蔽起来,也降低了建立此类网站的违法成本,造成含有涉烟违法销售信息的网站总量呈上升趋势。2.关于涉烟网上店铺呈现两个趋势。一是在淘宝、拍拍等知名专业电子商务网站上,公开的售烟行为几乎消失,烟标、打火机等擦边球形式的销售情况也在减少。代之以更为隐蔽的“代币”形式。即双方的真实货物交易完全不岀现在店铺中,而消费者买下店铺销售的各类虚拟的货物作为购买香烟的对价。如共需支付200元香烟货款,则会要求买家在店铺内对应拍下200元的货物。二是在其他中小电了商务网站,公开售烟行为仍然存在,特别是一些百货公司开设的电了商城,网上经
5、营烟草制品业务仍然存在①。①影响更大的是在一些专业网站上,公开出售烟草包装机组、原辅材料等情况仍有发生。3.关于发布售烟信息除了利用分类信息网站,利用博客、贴吧、个人空间,或者通过短信、电传、电话等媒介,发布广告信息外。近年来,随着微博的流行,通过新浪、腾讯等微博平台发布供求信息成为又一突出的违法情况。以新浪微博为例,键入香烟批发搜索,有近三千条信息,其中大部分都涉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②(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除“通告”和“工作指引”夕卜,行业内部的规定主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而在打击涉烟犯罪领域
6、,影响最为深远的则是2010年3月岀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两高司法解释”)。其中,对办理涉烟刑事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办理制售伪劣烟草制品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这些法律解释、政策、规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环节的涉烟犯罪。二、打击互联网环节涉烟犯罪的难点问题(-)专业人员和技术储备不足正如互联网环节监管是专卖师(二级)教材中才岀现的内容,对基层执法部门而言,按照国家局的要求,做到“专人负责本辖区涉烟非法经营网站的检索、监管和查
7、处工作,深入调查有关案件线索,及时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报告工作进展和案件查处情况。”③面临缺乏专业人员和技术储备不足的实际困难。即使是对地市级公安部门,侦办互联网涉烟案件仍属于新兴事物,在取证和调查环节缺少经验和实践。(二)职责和管辖权限仍需进一步细化国家局“工作指引”对互联网涉烟案件管辖权做了初步的划分。即“各级烟草专卖局要根据网站的备案、接入地点、违法人员的经常活动地点或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网络涉烟非法经营信息进行检索分析,判断管辖权的归属/此外,对省级局和地市级、县级局的监管职责也做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此类案件往
8、往要依靠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的技术力量,部分案件还需要工商部门的密切配合,而烟草执法内部的管辖和职责分工与对口政府部门的管辖分工并不一一对应。需要进一步细化省级局的职责权限及分工,在辖区内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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