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农业会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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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黟县农业委员会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许可类行政许可类通用流程图申请人申请到农委相关科室提出申请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邮寄申请受理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3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岗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决定的,需当场作出决定。并在20工作日内移交材料至相关科室办理。

2、依法应当听证或本机关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上述人员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决定局领导依法4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以传真、电子邮件申请受理的,自收到原件起计算)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发《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5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书本机关发现行政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承办机构:黟县畜牧兽医局、种子管理站、渔业局服务

3、和监督电话:0559-5526923、552692910黟县农业委员会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许可类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流程图承办机构:黟县种子管理站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0559-552263510黟县农业委员会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许可类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流程图申请人申请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黟县畜牧兽医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进入正式办理期限。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4、5个工作日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兽医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做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送达、公告申请材料: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3、设施设备清单:4、管理制度文本:5、人员情况县级机关职权范围: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厂。承办机构:畜牧兽医局服务电话:0559-5526923监督电话:0559-552692310黟县农业委员会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许可类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流程图1申请人申报检疫接到报检

5、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派出两名以上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场说明理由,或出具书面说明。1、查看免疫证明、免疫标识及养殖档案:2、实施临床健康检查;3、必要时采样送化验室检验合格者未按规定免疫或免疫不合格的补免或重免,产生免疫后重新报检。染疫一般疫病疑似重大疫病隔离,治疗康复后重新报检上报上级部门,确诊后扑杀。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出具运输检疫证明,车辆消毒后出具消毒证明。饲养、生产、经营屠宰宰前检疫,进场动物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并佩戴畜禽标识,官方兽医检查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动物进行隔离观察。查出病灶的进行无害化处理。宰后检疫,检疫合格者出具《动物检疫

6、合格证》,监督运载工具消毒并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进行无害化处理。出场销售、运输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五)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

7、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承办机构:黟县畜牧兽医局服务电话:0559-5526923监督电话:0559-552692310黟县农业委员会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许可类兽药经营许可流程图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材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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