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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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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人大《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区(浈江、武江区)内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商事主体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是指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本办法有关住所的
2、规定适用于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第三条商事主体住所应经登记机关登记;商事主体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之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条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住所信息申报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五条商事主体住所的地址应当按市、县、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房号格式申请,做到规范、明确。无门牌号的,应当对住所所处位置进行详细描述。第六条商事主体的住所依法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审批。第
3、七条非法建筑、危险建筑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不得申请为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建筑出具住所使用证明。建筑物在已被认定为非法建筑、危险建筑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后,申请人通过瞒骗、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其领取的营业执照不得作为申请征地拆迁补(赔)偿的依据。第八条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商业网点布局等政策文件的规定,对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进行梳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并及时更新全市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商事主体不得对列入禁设区域清单范围内的场所申请办理有关行
4、政许可或营业执照。第二章住所要求第九条商事主体应当使用固定场所作为住所,并对住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商事主体的住所应当是固定场所,并应当具体、明确,且与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并且以可区分开的独立空间的形式存在。住所或经营场所的面积、布局等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市的相关规定。第市条商事主体将面积较大的商务楼宇办公场所分隔为多个独立空间,并给每个独立空间编制不同编号对外出租,该独立空间可以作为承租企业的住所申请登记。使用商务楼宇办公场所分隔而成的空间作为住所的,不得从事生产、加工、仓储、维修、餐饮、旅业、娱乐服务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为“批发〈不设储存〉”
5、除外)等特殊经营活动。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同一地址(住宅除外)可以申请登记为多个商事主体住所:(一)网络商品经营者及网络服务经营者使用集中办公区域或集群注册登记的;(二)在各类经济功能工业园区内的;(三)同一地址登记的多个商事主体之间有投资关系;(四)同一地址登记的原商事主体已不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申请住所登记时,应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同一门牌号码,但属不同楼层、不同房间的地址,不视为同一地址。申请人申请时应在地址后予以标注。第三章住所信息申报第十二条商事主体申请登记注册、许可审批及备案时,实行住所信息申报。申请人向登记机关、许可审批及备案部门申报住所信
6、息作为其住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房地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登记机关、许可审批及备案部门应互通互认市场主体申报的住所信息。第十三条申报的住所信息应包括:(一)住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二)市场主体住所地址及邮政编码;(三)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取得方式;(四)住所的法定使用功能或用途;(五)其他有关情况说明。商事主体住所信息申报的文书由登记机关制定。第十四条下列情形适用住所信息申报:(一)住所位于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内或有统一物业管理的办公大厦或商业大厦内。(二)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
7、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经营以外的经营范围。第十五条申请人申请工商登记注册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住所使用证明:(一)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为自有房屋出具
8、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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