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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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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电梯选型配置、生产第三章 电梯使用第四章 电梯维护保养第五章 检验检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附 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电梯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20-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
2、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保障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经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电梯使用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梯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筑设计的技术规范,做好电梯的建筑设计、建设施工和验收等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发展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企业责任】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使用电梯安全负责。第六条【安全
3、教育】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20-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信用管理】实行电梯安全黑名单制度。对电梯生产、使用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列入黑名单。第八条【鼓励倡导】鼓励电梯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单位广泛运用互联网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第九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第二章
4、电梯选型配置、生产第十条【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根据电梯的使用频率、使用场所等因素,进行建筑设施及电梯数量、参数设计,并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修建与电梯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满足电梯机房降温、底坑防漏防水等要求。第十一条【设计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电梯的数量、参数,保证电梯选型、配置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电梯的数量、参数、位置、功能布局等设置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通过。-20-第十二条【招投标监管】招标投标监管
5、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采购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办理电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督促招标人将电梯生产企业信用情况纳入电梯采购招标评审内容。第十三条【资格要求】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电梯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后,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证书申请。第十四条【质量责任】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负责,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保证电梯的配件供应。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
6、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五条【告知义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书面告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的开箱验货、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可以在告知前进行。第十六条【生产责任】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在电梯改造完成后,更换电梯的产品铭牌,标明改造日期,以及改造单位的名称、资质许可证件编号等信息。电梯改造单位对改造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20-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不得将承揽的业务分包、转包或者变相分包、转包。第三章电梯使用第十七条【概念界定】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电梯
7、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电梯运行安全负责。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使用单位:(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二)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三)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四)共有产权的电梯,共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使用单位;(五)出租、出借电梯(含出租、出借建筑物内的电梯),承租、承借方为使用单位;(六)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管理者为使用单位;(七)不能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指定使用单位。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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