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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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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七年十月29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目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9五、基金财产的保管9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2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3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7九、基金收益分配20十、基金信息披露21十一、基金费用22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3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23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4十五、禁止行为26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6十七、违约责任28十八、争议解决方式28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29二十、其他事项29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2929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
3、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
4、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邮政编码:100738法定代表人:王珠林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田国立成立时间:2004
5、年09月17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29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7、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投资于境内依法发行或
8、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金融衍生品(权证、股指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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