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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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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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定义)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能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经评估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和其授权委托经办长期护理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商保机构”)分别签订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职责)社保经办机构授权委托商保机构做好定点护

2、理服务机构协议化管理,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负责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执行长护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及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和督促商保机构按标准公开遴选护理服务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督促商保机构做好护理服务机构费用审核、结算、支付和监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相关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实施。  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定点原则)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涵盖机构、社区、居家服务,倡导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推进护理服务向社

3、区和居家延伸;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公平参与竞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服务,促进护理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合理控制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为长护险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  第五条(申请主体)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商保机构提出申请:  (一)医疗机构,指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承担老年护理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院、门诊部、护理站等)和二级医疗机构。  (二)养老机构,指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

4、机构。(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指已取得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内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机构,以及经民政部门认定可从事社区养老服务的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  第六条(基本条件)  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疗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标准;养老服务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置、服务标准。  (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与护理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三)聘用或雇用的护理服务人员应符合行业规范,人员数量应与自身服务能力和服务需求相匹配,符合长护险对人员配置的

5、要求,床位人员配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开展社区居家护理服务、养老机构护理服务或住院医疗护理服务。  (五)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养老服务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有健全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  (六)严格执行本市长护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了与长护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配备符合本市长护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第七条(护理服务人员配置)  提供长护险服务的人员,应当是执业护士,或具有健康护理服务工作经验的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长护险服务人员配置应符合定点护

6、理服务机构所属行业的相关规定。第八条(申报材料)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成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由市社保中心统一印制);(二)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其他机构应提供民政、卫计等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提供养老或护理服务内容的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非营利性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营利性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的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四)主要照护服务设备清单;(五)

7、服务能力介绍资料;(六)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七)医疗机构提供医护人员花名册,护士、护理员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提供护理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其他材料。  第九条(签约程序)  (一)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将书面材料交商保机构。如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商保机构应通知其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商保机构应自收到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小组进行实地评估,作出是否同意纳入协议管理的决定,并报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8、 (三)社保经办机构应将拟新增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名单在社会保险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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