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防工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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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JSP41-2014-0002浙人防办〔2014〕4号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59-227号),结合本省实际,我办对《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印

2、发你们,望遵照执行。原《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浙人防办(2010〕90号)同时废止。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4年1月20日-59-浙江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根据人防、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以下

3、简称人防监理)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人防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和丙级,依次分别由国家、省和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第四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发布全省人防监理单位的资质情况及相关信息。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人防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管理权限负责人防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具体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许可条件和业务范围-59-第五条从事人防监理活动的单位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

4、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第六条申请人防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甲级: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监理乙级资质;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二)乙级: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监理丙级资质;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人防工程。(三)丙级:

5、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第七条人防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一)甲级资质单位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的监理业务;-59-(二)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不大于2万平方米且抗力等级5级(含)以下的人防工程和所有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的监理业务;(三)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且抗力等级6级(含)以下的人防工程和所有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的监理业务。第三章申请和办

6、理第八条申请人防监理资质的程序:(一)申请人防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持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已签署意见的《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1)和其它申报材料报送省人防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人防监理乙级资质的单位持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已签署意见的《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和其它申报材料,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公示

7、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59-(三)申请人防监理丙级资质的单位持注册地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已签署意见的《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和其它申报材料,向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人防监理单位信息录入《浙江省人防(民防)工程综合管理系统》。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

8、的,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第九条申请人防监理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单独成册的《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甲级一式四份,乙级一式三份,丙级一式两份)及相应电子文档;(二)其它申报材料(甲级4套,乙、丙级2套),包括:1.单位概况;2.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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