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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3
《2010法院社区矫正总结》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2011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总结人民法院坚持把判处缓刑、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的五类人员统一纳入社区矫正范围,从三个方面不断强化矫正力度,今来矫正总人数共计4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确保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院党组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专门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法院的实际,制定了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街道的具体情况,准确定位,积极协助辖区按照省、市、区有关社区矫正的文件和规定,规范社区矫正衔接、执行、监督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方面
2、的工作程序。同时加强对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与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训,使他们熟悉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工作流程等。尤其是对社区矫正相关业务开展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要求和省、市有关社区矫正工作文件的学习,深化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切实将思想统一到上级社区矫正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正确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的原则性与独创性的统一,坚持“制度化”和“人性化”5并重,,积极拓展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途径,积极稳妥、不断创新、扎实有序地推进社矫工作的开展。二、明确适用范围完善工作制度,不断将社区矫正工作推向深入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
3、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我院在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的基础上,与公、检、司会签,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恢复性司法工作中。一是明确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必须是经人民法院判处并移送社区矫正的、在区域固定居住一年以上的以下对象:被判处管制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外服刑的。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重点对象,尽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移送社区矫正。二是严格掌握法律标准和适用条件。规定对累犯、再犯、惯
4、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对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法不适用假释;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罪犯、严重经济犯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罪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假释;对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等腐败案件及经济犯罪案件中赃款大部分未追回、财产刑大部分未执行的罪犯,在适用非监禁刑或假释时从严掌握。5三是严格规范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程序。法院与其他部门配合做好矫正衔接、矫正执行等工作,防止漏送、错送而造成漏管、失管。四是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法院成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小组,并
5、指派专人担任联络员,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中的工作例会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请示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三、加强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法和有效途径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积极探索实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强改革创新,不断寻找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法和途径。一是实施矫正前置。我院与辖区各社区达成协议,由法院拟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提前向矫正机构征询是否具有适用管制、缓刑的条件,让矫正机构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并要求社区做好必要的矫前教育。在矫前教育中,主要开展:相关社区矫正知识的宣讲,使其明白社
6、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树立正确的身份意识,预留相关联系方式,便于乡5镇社区矫正办公室能及时通知其宣告以及相关活动的开展;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了解相关罪错,关键是加深其社会服刑意识,能在社区矫正期间切实约束言行,真正做到认罪,制定体现个性的社区矫正方案(根据矫正对象的个人实际情况而定),并为每个矫正对象建立专档,专人管理。二是实施分类管理。将矫正对象按年龄、性别、犯罪类型、有无工作单位、生活有无保障等方面进行分类梳理,管理方式因人而异、因类而异。我院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罪错大小等情况,指导社区矫正机构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实行制度化管理
7、、人性化矫正,体现“以人为本、矫正为本”理念。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培训,使其掌握一门专业技能,切实提高其自食其力的能力。对生活上有困难的矫正对象,通过落实相关帮扶措施的方法,做到了只要被矫正对象愿意劳动,就有服务处所,刑释解教人员,在本辖区得到了妥善安置,实现了帮教率达百分之百。三是调动各界资源。我院充分调动各界资源积极探索矫正的社会化:一是家庭的参与,对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要求其家属作为矫正对象的监督人。二是志愿者参与。充分发挥青少年维权岗成员及青年文明号成员的积极性并担任志愿者参与帮教工作,对实行社区矫正的对象定期
8、采用集中回访制度,督促他们尊纪守法,使被帮教对象思想上警钟长鸣。三是领导参与。分管院长与刑庭负责人亲自参加集中帮教,对不服从管教的有轻微违法苗头的个别对象进行重点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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