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汇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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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一、名词解释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遇有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由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日期,待影响审判的原因消除后,再开庭审理。诉讼

2、权利:是指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享有的提起诉讼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即司法保护请求权。具体而言,公民诉讼权表现为各种类型诉讼中的起诉权、应诉权、反诉权、上诉权、再审请求权,等等。总而言之,凡属要求启动或参加司法救济程序进行裁判之权利,均属公民诉讼权。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管辖分为两大类: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即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立案上的分工)。刑事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

3、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即法院内部的分工)。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证明责任:是指公、检、法等专门机关收集、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两审终审制: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法律规定的上诉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再按照上诉程序对其提出抗诉。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

4、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

5、否应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专门机关依其职权办案的人员以外,享受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而参加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者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参与人。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刑事当

6、事人。被告人:地指因涉嫌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诉讼参与人,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参加诉讼的人。辩护人:是指在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经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和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立案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或者职能管辖或者件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

7、权限上的划分。专门管辖:其全称是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类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就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分工,所要解决的是哪些案件应由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自行回避:是指具有法定回避理由之一的有关人员自行主动地提出回避。申请回避: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同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指令回避:指存在应当回避理由的法定人员没有自行回避或被申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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