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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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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不是挂在嘴上的,而是要付之行动的!三月第一周HR学习案例精华汇总每天认真学习四个精华案例,让自己的能力真正得到提高欢迎评论,留下你对资料的意见、想法》》》》》》》》》》》》》》》》》》》》》》》》》》》》》》》》》》》》》》》》》》》》》》》》》》》》》》》》》》》》》》》》》》》》》更多精彩案例可以前往勤奋班专业案例页面查看,共有往期案例660+。勤奋班地址:http://www.hrloo.com/class/qinfen/myclass---------------------------------------------------
2、-------------------------------------案例1:员工追诉两年以前的加班费,能得到支持吗?2008年1月,林某入职广州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林某在该公司一干就是5年,期间该公司从未支付任何加班费,鉴于待遇还不错,林某一直没有提出申请加班费的要求,但一直保留证据。朋友告诉林某,公司如此做法是违法的,于是,林某多次与公司交涉,无果后于2012年1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4年的加班费。在审理过程中,林某向仲裁委提交了加班的相关证据。该公司答辩认为林某主张2010年
3、以前的加班工资已经过了仲裁时效,请求驳回林某2010年以前的加班工资请求。那么,请问:该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林某的请求又能否得到支持呢?案例解析该公司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依据如下:你可以不进步,但你阻止不了你的对手在进步!坚持,不是挂在嘴上的,而是要付之行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本案,林某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还在存续期间,其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其主张并未超过仲裁时效。该公司关于仲裁时效的抗辩实质上是混淆了仲裁时效与实体权利保护时效的区别。只要劳动者在规定时效内向仲裁机构主张权利,都能得到受理,但该仲裁时效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实体权利(比如加班费)也受其限制。另外,林某能否得到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因其涉及到举证责任的不同,两年之前的加班情况必须由林某负责举证,那就得看他对两年之前的加班情况能不能提供证据。如其能提供,则一般能得到支持,如不能提供,那就无法得到支持。案例延伸解读:追讨两年内和两年以前加班费的举证责任有何
5、不同?为什么要追讨加班费要区分两年内和两年之前?这影响到举证责任的承担。对拖欠加班费的事实,应该由林某举证,还是由单位举证?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也规定,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言下之意,单位对两年内工资发放情况负有举证义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
6、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总之,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费的事实,在两年内的,举证责任在于单位;超过两年的,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因此,如果劳动者主张两年前的加班费,就应对两年前的考勤、工资支付等相关情况进行举证。劳动者离职之后才主张两年之前的加班费,情况又将如何?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理论上,劳动者只要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还是有机会得到支持的。你可以不进步,但你阻止不了你的对手在进步!坚持,不是挂在嘴上的,而是要付之行动的!案例二:员工离职后,上年度年终奖是否还可以拿到?张某于2008年11月进入深
7、圳某科技公司工作,2010年1月初离职。2010年2月,张某得知公司发放2009年年终奖,认为自己也应拿到该年终奖。但公司予以拒绝,辩称发放年终奖时张某已经离职,无权取得年终奖。张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那么,请问:张某离职后追诉年终奖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案例解析:通常,当年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在次年年初,而此时正好是劳动者跳槽最为频繁的时候。跳槽之后,原单位发放上年度年终奖,自己还能不能领取呢?这是大家都非常关注的问题,也是很容易发生劳动争议的问题。年终奖作为用人单位激励员工的方式之一,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年底支付员工
8、年终奖。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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