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安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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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公安厅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电子公文处理试行办法》和《公安部公文审核办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公安厅本级的公文处理工作,各地公安机关可参照执行。公安厅党委公文的处理和行政公文的处理,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2、办公厅2012年4月16日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中的有关规定。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以公安厅名义办理的公文,按照本办法执行;以部队名义办理的公文,按照部队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子公文、电报,下同)26,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纳入网上运行管理的电子公文,是指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通过公安信息网办公自动化系统传输的非涉密电子文书,包括《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

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文种和工作简报、电子刊物等。电子公文的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与纸质公文相同。通过认定的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生成、存储及传输的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和办理要求,其文种格式、行文规则、办理规范、审批制度等均按照纸质公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六条厅机关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强

4、化队伍建设,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厅机关各部门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并根据公文网上运行管理和推进办公自动化工作需要,明确专人作为本单位的信息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系统管理26(包括内设机构、人员信息管理,制定内部工作流程等)、网上公文的收发、分办、传送、存贮、立卷、归档等日常处理工作。各单位信息管理员实行A、B岗工作制,报厅办公室备案,如遇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厅办公室变更。厅机关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签收文件。信息管理员在工作时间每天最少登陆系统一次,签收下载网上发

5、布的各类公文和材料;紧急公文在接到主办单位通过短信或电话通知后,随时签收。各单位对签收下载的各类网上公文,要及时处理,不得延误,造成后果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七条厅机关各单位应积极运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在网上办理非涉密公文,运用加密网公共服务平台传输办理涉密公文,除其他不适宜在网上办理的业务外,原则上不再使用和接收纸质文件材料。第八条厅办公室是厅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公安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厅机关公文网上办理流程和工作规范,对厅机关公文网上运行管

6、理进行应用指导和检查监督等。厅科技信息化处负责完善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环境,负责系统硬件日常技术维护、数据备份、安全保障等技术支持工作,确保系统24小时联网稳定运行。厅政治部负责办公自动化系统用户的机构、人员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办公自动化应用的绩效考评。26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公安厅行政机关公文种类主要包括:(一)命令。适用于任免人员职务,授予、晋升或取消公安民警及公安现役部队警官警衔,授予功勋荣誉章、荣誉称号,奖励有关单位及人员。(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

7、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公告。适用于宣传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告知重要情况。(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十)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

8、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26(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二)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第十条第九条所列各类公文适用于下列公安厅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命令(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文件分为上行文格式和下行文格式。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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