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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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6〕52号),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主要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

2、程实施。第三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创建、评价、管理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等工作。第二章申请和创建第四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二)企业所属行业不在现行有效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之内(现有无生产制造环节的研发型总部企业除外);申请企业的工艺和设备不属于现行有效的《北

3、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所列内容。(三)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建筑业不低于15亿元)。(四)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独立设置,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五)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60人(软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不低于80人)。(六)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

4、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软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不低于300万元、建筑业不低于1000万元)。(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八)有较好的资源整合能力,并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项目合作、项目委托、联合研发、研发代工等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或者与相关企业开展联合共建技术中心等形式的合作。(九)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少于10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至少一种,其中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第六条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5、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第七条总部企业申请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中心须在京设立。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第八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程序:(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创建通知,企业按照创建通知要求,将申请材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核查

6、并确定结果,通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予以公示。第三章运行评价第九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评价要求参照第二章第五条。企业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第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第十一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二)评价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三)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为基本合格;(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第十二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定评价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评

7、价结果良好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通报表扬,并优先推荐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对评价不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督促其整改提高,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运行评价连续两年不合格;(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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