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办法试行

普陀区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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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陀区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办法(试行)普科委〔2016〕5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普府〔2015〕98号)(以下简称“28条”)精神,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态环境,加快推进区域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特制订本资助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在普陀区注册及纳税的企事业单位自建、或与专业机构共建符合普陀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各类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在普陀区注册及纳税的企事业单位运用公共服务平台降低研发成本、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第二条资助条件与标准1、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获得国家、上海市认定、颁发或批准组建的,符合普陀区产业发展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用研究中心和重点(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基地,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拨付方式根据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决定。对获得国家、上海市颁发或批准组建的且符合普陀区产业发展的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等,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拨付方式根据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决定。对申报获准加盟国家、上海市科技领域的且符合普陀区产业发展的市区联动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拨付方式根据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决定。2、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补贴对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使用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中非本单位的共享科学仪器设施或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且发生技术服务或设备租赁费用的企业,

3、给予补贴。采取市区联动、事后补贴的原则。按照市科委审核认定的企业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50%比例给予支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的补贴经费总额最高为3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第三条申请材料1、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1)《普陀区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申请项目的发展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4)相关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5)其他证明材料。2、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补贴(1)《普陀区中小企业共享科技资源支持资金申请表》;(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或提供服务明细表,明细

4、表中必须含有每项项目的价格、费用总额以及服务时间,并加盖服务单位公章;(4)服务费用的发票(或行政收据)复印件等;(5)其他证明材料。第四条项目管理流程区科委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与初审。其中,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根据国家、上海市相关部门批复文件和验收文件分批获得扶持资金;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补贴项目根据市科委审定结果获得一次性事后补贴。第五条附则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区级政策扶持或奖励。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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