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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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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根据《德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重点支持原始创新、产学研协同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生的科技成果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过程及结果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评审工作由德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组织实施。第二章申报与推荐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申报单位按当年通知要求填写《德州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以下简称推
2、荐书),并提供相关附件,形成推荐材料,加盖公章后提交至具备资格的推荐单位。推荐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内容应完全一致。多家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第六条推荐单位按照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和要求进行初步形式审查。对通过审查的成果(人选),在纸质版推荐材料及推荐汇总表上加盖公章,统一报送至市评审办。第七条-4-市科学技术奖所有完成单位需在申报前先行在单位内部公示,推荐单位在报送相关材料前需在本县(市、区)或本部门(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所有完成人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
3、或有异议但已处理后方可申报和推荐。第三章形式审查第八条市评审办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对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科技成果不予提交评审。第九条市评审办对通过形式审查、进入评审环节前的科技成果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科技成果有异议的,均可在公告之日起3日内(含公休日)按公示通知要求的形式向市评审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第四章专业评审组评审第一节遴选评审专家第十条市评审办对通过公示无异议的成果按专业领域进行分组,并遴选评审专家。第十一条专家遴选原则:一是坚持专业对口原则
4、。根据参评成果专业分组情况选定专业对口的专家参加评审;二是坚持随机选择原则。评审专家从省、市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中根据专业评审需求随机选择;三是坚持回避原则。与被评审成果及其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该成果所在专业组的评审。第十二条-4-每组原则上配备1名以上(含1名)省级专家及5名以上(含5名)市级专家,若某些评审组项目过多或过少可相应调整专家人数。医疗卫生类项目实行异地评审方式。第二节专家评审第十三条通过形式审查且公示无异议的成果参加专家评审。专家评审以现场答辩形式进行,未按要求参加答辩的成果原则上取消获奖资格。第十四
5、条遴选专家形成专家评审组,省级专家任组长,进行现场会议答辩评审。成果第一完成人应亲自到场参加答辩,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答辩的可委托其他了解成果整体情况的完成人参加。答辩采取PPT汇报及回答专家提问的形式,时间不超过15分钟。第十五条每位评审专家结合候选人答辩情况并查阅推荐材料,根据《计分说明》打分,并在成果得分表上签字确认后提交市评审办。第五章评审委员会审定第十六条市评审办依据网络评审和现场答辩得分,根据《德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市科学技术奖拟授奖方案。第十七条德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召开全体委员
6、会议,听取市评审办关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情况的汇报,对市科学技术奖拟授奖方案进行综合审议,提出奖励意见。第十八条授奖成果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或其他市级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专家管理和保密责任第十九条市评审办定期更新专家库。-4-第二十条申报和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在评审过程中有可能影响其技术秘密保护的,应提前向市奖励办提出特别声明。第二十一条参与组织评审的工作人员应依法依规,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严禁泄露或提前泄露异地评审地点、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意见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市科
7、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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