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污水处理费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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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污水处理费政策解读征收污水处理费,是保障我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依法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是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共建碧水蓝天石棉的现实需要。经成本监审、成本信息公示,田林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同意,我县(乡)镇居民污水处理费价格为0.85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价格为1.2元/立方米。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的资金;污水处理费属于

2、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污水处理费性质属行政事业性收费。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干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17号)有关规定,要求中心城区和重点建制镇纳入污水管网处理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2018〕25号)文件要求。二、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必要性1.国家政策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生态

3、环境保护与建设,2014年3月14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仅是水资源短缺、水体污染严重,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中国在追赶现代化的征程上,面临更多的生态窘境,长期被忽视的生态环境问题全面显现。”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1月21日印发了《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明确规定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并将污水处理收费调整作为全面深化环保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2.环境保护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如果城市污水不经过处理就排入地面水体,会使

4、河流、湖泊受到污染。为保护全县人民共同的生活环境,推进城市污水产业化,征收污水处理费十分必要。3.污水处理成本需要。根据《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在城市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备水源的),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运行,均须支付费用,我县污水处理厂建成以来由于未征收污水处理费,严重影响到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持续发展,因此按“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向排放污水单位和个人收取一定污水处理费。三、收费标准2018年,县物价局依法对我县六隆镇、旧州镇、定安镇等三个镇的污水处理厂进行了成本监审,并进行了价格成本信息公示,并由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

5、市政管理局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完成污水处理费定价。收费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1.20元/立方米。四、征收范围在城区范围内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五、收费方式物价供水企业代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水费和污水处理费“一票制”,使用非税监制票据,票据上分类记明水费、污水处理费数额。六、污水处理费的使用污水处理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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