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工作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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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工作细则(试行)(2016.5)1总则1.1依据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简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泉建房[2014]25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房函[2010]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1.2本导则适用于市外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1.3本导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宽进严管、改革放权、简化材料、规范审查的原则,体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2程序和时限2.1

2、办理流程:受理(窗口经办人员受理初审,当场)→审查(窗口负责人员审核,当场)→决定(窗口负责人员审批,当场;窗口经办人员办结,当场)2.2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3申请材料要求3.1企业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1.1企业应当如实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1.2备案机关在审查意见中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3.2材料格式要求3.213/3企业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企业公章。须提供原件交有关

3、部门核对的,有关部门应逐份加盖原件核对章并由核对人签字确认,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3.2.2附件材料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3.2.3企业的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3.3企业陈述材料企业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可进一步提交补充或佐证材料。4申请材料清单4.1应提交材料:4.1.1石狮市外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泉州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系统下载打印)。4.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

4、印件。4.1.3企业诚信证明(省外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交注册地省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省内异地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交注册地设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4.1.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分支机构主要人员(管理、工程、财务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1.5在石狮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和工程、财务负责人还需任职文件)。人员材料装订顺序与申请表中人员名单顺序保持一致。其中,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注册物业管理师证书或物

5、业服务企业经理岗位证书,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4.1.6在石狮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及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5申报材料审查5.1审查方式5.1.1备案机关一般不组织现场核查和函询工作,仅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批结论。对申请材料存疑或被投诉举报的,需企业进一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进行函询或实地核查的应当明确告知企业。3/35.2备案对象省外物业服务企业及省内异地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我市的物业管理项目(含顾问项目)后,须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未承接物业管理项目但已设立分

6、支机构的,也应办理备案手续。5.3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或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备案。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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