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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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发《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水务投资集团,各有关单位:《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11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

2、市行政区域内水务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加固和拆除等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务工程是指水利工程、供水工程、排水工程及配套工程。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务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区、县级市水务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务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市水务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市水务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区、县级市水务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区、县级市水务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各区属水务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分级负

3、责,属地管理”的原则。11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水务工程,其工程勘测、设计、监理、施工、验收等过程应当接受相关水务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管理。各参建单位依法对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活动承担相应责任。本办法所称的参建单位,是指参与水务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安全评价等单位。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水务工程安全监督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监督员。水务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以聘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业务工作人员协助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七条市水务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一)监督、指导本市水务工程

4、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本市水务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二)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市水务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三)协助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水务工程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四)组织全市水务工程安全生产检查,依法责令当事人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11(五)负责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签发施工安全评价书,编制受监项目工程安全监督报告;(六)对受监项目申报优良样板工地或参加其他专项评比时,出具该项目安全评价意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八条区、县级市水务工程安

5、全监督机构的职责:(一)协助区、县级市水务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区、县级市水务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负责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签发施工安全评价书,编制受监项目工程安全监督报告;(三)在受监项目申报优良工程或参加其他专项评比时,出具该项目安全评价意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九条水务工程安全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3年以上从事水务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中,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5年以上从事水务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二)取得省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监督员证书。(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章安全监督第十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务

6、工程建设活动的参建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1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水务工程建设活动。第十一条水务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省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参建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二条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检查内容为与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务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检查的,应当由两名以上

7、工作人员参加,并做好检查笔录。第十三条从下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施工合同期期满为止,为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期。工期因故延期的工程项目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第十四条各级水务安全监督机构可组织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工程进行安全生产评价。安全评价等级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安全评价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方可开工,水务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根据整改情况,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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