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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致瘫两年半施工单位终担责---陈某工伤案·博爱建筑安全网【摘要】2008年10月陈某在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从高处坠落,最终下身瘫痪,施工单位认为陈某是临时工,否认劳动关系,并聘请自己的法律顾问帮助陈某提起自己为被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但陈某家人咨询律师后,认为陈某构成工伤,并聘请律师为其维权。施工单位最终不得不认可劳动关系,协助陈某办理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陈某后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庭裁决单位赔偿陈某伤残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共81600元,每月支付伤残津贴2040元、按40%支付护理费,并为其缴纳社保。案情简介:陈某2008年8月通过熟人介绍到南京某园林建设公
2、司做电工,但该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由项目经理与其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2400元,也未办理任何社会保险。公司认为该种用工是随项目情况而定的,项目结束就有可能不再用工,因此在意识里便认定该种用工属于“临时用工”,不是正常的劳动关系,因此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所谓办理社会保险的问题。然而,2008年10月在南京某商场的建设施工中陈某从工地负一楼摔至负四楼,当场昏迷,经抢救,陈某脱险但腰部以下瘫痪。公司为其支付了巨额医疗费。因陈某需要长期治疗,且丧失了劳动能力,陈某的妻子便提出公司应承担陈某长期住院治疗的费用及日后的生活费,并提出自己的误工损失、孩子的抚养费等多项赔偿
3、要求。公司聘有专业的法律顾问,但最终确定的方案是否认陈某构成工伤,告知陈某及其家属,陈某是临时用工,不构成工伤,各项赔偿应由公司和工程建设方、物业管理方及发包方四方连带承担。并安排陈某及妻子以人身损害案由起诉公司及工程建设方、物业管理方和发包方。而公司的法律顾问作为陈某的代理人代理陈某进行诉讼。但陈某夫妇对公司的做法始终心怀疑虑,最终申请了法律援助。援助律师认为陈某的情况构成工伤,公司应承担陈某的工伤待遇,而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公司的法律顾问代理陈某起诉公司的行为更是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公司欺瞒陈某的做法激起了其家人强烈的不满。陈某及家人多次到公司讨要说法,一度导致公
4、司无法正常工作,并严重影响了公司形象。因拖欠陈某住院费用,公司还不断接到医院的催款通知。公司也展开了一些补救措施,如在公司开展了多次捐助活动,但陈某及家人并不领情,仍认为公司缺乏解决问题的诚意,不肯为陈某认定工伤就是在逃避责任。而在几次谈判中,局面也一度混乱,陈某妻子与公司法律顾问甚至发生肢体冲突,双方人员被带到辖区派出所处理。最终,公司不得不承认与陈某的法律关系,并配合其认定工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陈某被确认为二级伤残。结果确认后,公司仍没有及时支付工伤待遇,而是称自己为国有企业,程序复杂、人事有重大变更等,断断续续支付医疗费用。2010年12月陈某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
5、裁依法裁决单位赔偿陈某伤残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共81600元,每月支付伤残津贴2040元、按40%支付护理费,并为其缴纳社保。案件启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将劳动合同区分为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本案中陈某已经在公司全日制工作了两个多月,确属事实劳动关系。而公司仍停留在国有企业老旧的观念中,将劳动者区分为“正式工”和“临时工”,并不给“临时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于是导致了陈某案件的发生,公司最终承担陈某的工伤待遇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规
6、范自身用工行为,对正常提供全日制劳动的劳动者,必须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保。对非全日制用工或劳务派遣工,均应签订相应的用工合同,有必要单独投保工伤保险或员工意外伤害商业险的,还应及时投保。作者: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工地摔伤致九级伤残打工者举证不力败诉博爱建筑安全网在海口打工的四川籍男子邓×江非常郁闷,他在工地打工摔伤造成九级伤残,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证据,官司打输了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律师提醒,打工者平时应注意收集工资条、出入证、工作卡等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邓×江今年45岁。他从2009年起来到海口打工,在各建筑工地做木工。2012年9月10日,邓×江来
7、到海南某建筑公司在海口长滨路的某工地做木工,当年10月17日17时10分许,正在地下室3.8米高的脚手架上加固木板的邓×江,不小心从脚手架上摔了下来,当时右臂剧痛不能动弹,右胸部疼痛、头部出血。随后被工友送往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检查,邓×江右肘部脱位、右胸部肋骨骨折,住院半个多月,花去8850.86元。邓×江出院后到工地讨说法,施工方称让其去做伤残鉴定。2013年1月17日,海南司法医院鉴定中心鉴定邓×江为九级伤残。当邓×江拿着伤残鉴定结果再次找到干工的建筑公司时,因双方就赔偿金额分歧较大,建筑公司让邓×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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