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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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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的性质对抵押合同效力的影响 王伟伟 案情简介 B公司将其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承包给C公司经营,将A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证交C公司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由于经营要将公章收回,C公司则因签订合同需要,私刻公章,并为担保本公司向银行的借款,以A公司的名义将A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因债务到期不能清偿,银行主张抵押权,与A公司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理解析 一、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一)A公司与B公司的法律关系 B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A公司,而成为其独股股
2、东,享有股东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但A公司与B公司在法律上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彼此的责任财产并不关联,也就是说,B公司作为A公司的独股股东,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A公司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对A公司的债权不能受偿的部分向B公司追索。 (二)B公司与C公司的法律关系 B公司与C公司为合同上的债的关系。B公司与C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C公司取得A公司的经营权及经营收益权,对B公司负有支付承包经营费用的义务。同时,C公司对B公司负有诚实经营以实现其投资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B公司作为股东将其子
3、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和公章转交C公司,其行为在股东权限范围之内,属合法有效。C公司取得合同项下的权利。 (三)A公司与C公司的法律关系 B公司给予C公司的授权,得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为法律行为,且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A公司,B公司在经营合同中对C公司的限制,无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即使C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行为,有违合同义务,亦是如此。C公司基于A公司股东的授权取得A公司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该权限实际归C公司的董事会掌控。 C公司作为公司的代理人或代表人,其经营收益应归属于A公司,则C公司
4、与B公司对A公司的权利如何实现?B公司作为A公司的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但其与C公司签订合同,而将其股权收益权转让与C公司。那么C公司为B公司的债权人抑或为A公司的股权人?C公司于A公司缴纳税金、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与B公司处相同的利润分配权之地位?C公司并未向A公司投入资产,B公司也未将其股权转让于C公司,对于A公司的权利与B公司不同,其非为股权性的权利。 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为C公司与B公司,但该合同具有涉他性,即双方约定由A公司直接向C公司给付。因为B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应由其向C公司履
5、行债务,不过由于太过麻烦(首先由B公司决定是否及如何分配股利,然后B公司基于其合同,依约向C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且经由B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会多一分风险,C公司也乐于由A公司直接向其履行。若此,则C公司成为A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因此具有双重身份,既为A公司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又为A公司的债权人。 C公司的承包收益权的性质为债权还是股权?这一点并不是很确定。鉴于A公司可以处分其股权,其处分的途径也可以为设定他物权,C公司完全有可能成为A公司资产的他物权人。但股权中能否派生出他物权仍存有疑问,与股权性质的争论也有
6、极大关系。 结论仍很难做出,那就通过两种情形加以讨论。(1)如果C公司的权利为债权性的,则C公司位于A公司外部人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C公司不能以其债权人的法律地位从事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它不具有这种法律能力。C公司既是公司的经营者又是A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公司的经营,因此C公司与A公司存在利益同一性。但C公司仍有可能利用A公司的独立人格图利自己,从事有损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此时,C公司违反其作为经营者所负的谨慎和勤勉义务。(2)如果C公司的权利为股权性的,则C公司为公司的内部人。C公司取
7、得类似股东的法律地位,则其利用A公司的独立人格从事有损于A公司的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股东对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得依诚实信用原则追究C公司的法律责任。在这两种情况下,以A公司的名义所为对外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是不同的。 以上的分析是为了理清三方主体的法律关系,以进一步确定合同的效力问题。 二、抵押合同的效力 (一)B公司收回其公章的法律意义 根据给定事实,B公司收回公章并非意在终止合同或收回其授权,而是因其业务需要暂时收回,则C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为为法律行为,且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与A公司的法律行为的权限并未
8、丧失。其仍得以A公司的名义经营公司。 (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 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本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公司法并不禁止。根据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前者不在禁止之列。但公司能否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为发挥公司责任财产对债权人真正意义的保证作用,各国一般都对此作出限制,公司无对外担保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一般认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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