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的,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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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的,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案件要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应当就自己因对方当事人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

2、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一、案件来源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合民一初字第90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民四终字第00061号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二、基本案情  2008年12月9日,方中设计公司作为美国S

3、&M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全权委托单位与西湖新城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西湖新城公司委托方中设计公司承担安徽合肥半岛1号Ⅰ期及沿湖景观工程设计,设计内容包括概念方案规划设计、总体方案;方中设计公司需在合同签订45个工作日向西湖新城公司交付总体方案设计成果文件(文件由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统一出图)捌份;收费标准为1.5美元/平方米,暂按景观设计面积382297.4平方米计算,合同设计费预估为573500美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西湖新城公司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172000美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设计人提交方案

4、成果设计文件之时,西湖新城公司支付设计费总额的70%,计401500美元(按提交设计文件的设计面积核算确认设计费),按照国家同期汇率结算成人民币支付;西湖新城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合同还对设计人责任、保密等事宜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方中设计公司依约设计。2009年3月19日,安徽合肥半岛1号Ⅰ期及沿湖景观工程设计方案通过长丰县规划委员会审批。同年9月30日,西湖新城公司向方中设计公司出具《关于合肥半岛1号沿湖景观设计工作量及设计面积确认函》一份,

5、载明:根据贵方和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联合于2008年12月出具的《合肥半岛1号沿湖景观设计方案》文本的设计成果(业已于2009年3月19日召开的长丰县规划委员会(2009)第三次主任会议通过审批),完成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工作,设计面积为382472.45平方米(结算面积)。以上工作量内容均已完成,我公司复核确认认可。2009年12月18日,方中设计公司向西湖新城公司发出《设计项目的质量及服务情况的征询函》一份,载明:该项目的方案设计已于2008年12月22日完成,设计成果已交付业主并得到贵业主的确认,经业主上报给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于2009年3月

6、19日通过了长丰县规划委员会(2009)第三次主任会议的审查。我单位承担的该项目设计工作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现对该项目设计的质量和服务回访于贵业主单位。西湖新城公司在该征询函上作出优秀的评价,并提出建议提供相关CAD的意见。  西湖新城公司分别于2009年1月22日、2009年5月27日、2009年7月21日、2009年9月8日、2009年9月28日支付方中设计公司设计费共295万元。嗣后,因设计费给付问题,方中设计公司于2010年5月1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湖新城公司支付尚欠工程设计款970006元及利息154925元(自2008年12月2

7、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暂计至2010年5月10日)、逾期违约金2279012元(自2008年12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暂计至2010年5月10日),并由西湖新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方中设计公司作为美国S&M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全权委托代理人与西湖新城公司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方中设计公司依约对合同约定的景观设计任务进行了设计。对于方中设计公司交付设计成果的时间,该公司虽未能提供交接手续予以证明,但西湖新城公司在2009年9月30日出具的面

8、积确认函中确认该公司于2008年12月收到方中设计公司的设计成果,且该设计成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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