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项目公司法务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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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度项目公司法务工作检查报告根据《中燃集团项目公司法务工作检查制度》的规定,2009年6月23日至8月31日期间,法律事务部按片区、分批次组织对项目公司进行了年度法务工作检查,检查范围包括2008年检查不合格以及未参加2008年检查的共计30家项目公司,并根据综合评分情况对受检项目公司分别评定相应的考核等级。现将检查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检查的基本情况本次检查采取听取项目公司法务工作报告、现场检查各类档案材料、走访有关人员、召开质询交流会等形式进行,在考核评分体系方面新增法务风险管理和法务工作报告两个考核指标,并就合同管理指标增加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居民用户供用气合同的签订、用

2、户安全须知的发放签收等考核内容。经综合评分,对各项目公司考核结果如下:优秀的2家,分别为玉林中燃(96分)、新沂中燃(96分);良好的10家,分别为锦州中燃(93.5分)、南陵中燃(93分)、天门中燃(92分)、云浮中燃(91.5分)、扬中中燃(91分)、包头中燃(90.5分)、宝鸡中燃(90分)、汕尾中燃(90分)、呼市中燃(90分)、柳州中燃(90分);合格的7家,分别为抚顺中燃(87.5分)、钦州中燃(87分)、寿县中燃(87分)、黄骅中燃(86.5分)、淮南中燃(86分)、南皮中燃(86分)、南堡中燃(85分);基本合格的119家,分别为益阳中燃(84分)、茂名中燃(83分)

3、、杭州中燃(83分)、乌审中天(82分)、无为中燃(82分)、防城港中燃(81分)、宁夏深中(81分)、霍山中燃(81分)、凤台中燃(81分)、长沙中燃(81分)、扬州中燃(80分)。二、项目公司法务工作值得肯定的方面1、多数项目公司的领导对法务工作给予了应有的重视,有一定的法律风险意识;均已配备专/兼职法务员,法务员多能履行自身职责,做好日常事务性工作。2、签约主体的资信管理方面对签约对方的资质把关较严,绝大多数能要求对方提供相应资质证明。3、劳动合同的签订报备工作做的较好。接受检查的项目公司大多与员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按要求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4、部分

4、项目公司对法律顾问单位进行了严格管理,法律顾问能定期组织培训、进行行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宣讲、进行公司合同审核、积极处理公司案件等,从而充分发挥了外聘法律顾问的作用。三、项目公司法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项目公司的法务工作在集团领导的关心及各项目公司负责人的重视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1、集团现有的制度、流程在项目公司未完全落实(1)9合同填写不够严谨。如:合同对方的基本资料、签约日期未填;补充条款无补充内容时未划掉;选择性条款选择了一项而未划掉其他选择项;很多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未填写,如保修期、质量条款、数量条款等。(2)签约主体资信管理不严。有的合同未附有签约对方的营业

5、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签约对方为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签约人并非户主,且无授权委托书。对于不同报装主体签约所需的资料,尽管《中燃集团合同管理制度》中已予以明确,但很多项目公司,如扬州中燃、扬中中燃等并不完全知悉。(3)合同签订管理尚需加强。部分项目公司的非模板合同未报OA审批即擅自用以对外签约;部分项目公司的合同未附有审批单;部分项目公司在未征得集团同意的情况下仍未按集团职能部门修改意见修改合同;还有不少项目公司仍未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以至于在事故发生后给公司自身带来不利后果,淮南爆炸案即为典型一例。(4)部分项目公司在发生各类诉讼、非诉讼案件后未及时按照《中燃集团案件风险、案件管理制度》

6、进行报告,致使案件因举证期限超过或因授权委托书瑕疵造成败诉,最终导致集团利益受损。(5)部分项目公司对法律顾问疏于管理。淮南中燃、扬州中燃对法律顾问单位的管理比较松散,项目公司仅在案件发生后仓促咨询法律顾问。服务期间,法律顾问既没有为项目公司开展培训、合同审核,也未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服务职能。2、项目公司大小事故不断,但自身处理事故的能力较弱(1)很多项目公司不清楚经营需投保的必要险种,对必要险种也未投保,同时在事故发生后不了解具体的理赔程序9。管网受到破坏时除少数获得部分赔偿外,往往自行承担维护费用了事,而未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2)管网设施因道路施工、市

7、政建设等遭受第三人侵害的现象屡屡发生,但项目公司缺乏足够的证据保全意识,导致索赔时缺乏有力证据。3、分支机构的设立未纳入公司治理范畴予以全盘考虑很多项目公司在设立营业厅、汽车加气站时,均未考虑人员的稳定性,确定的负责人多种多样。如南京中燃营业大厅的负责人为客服部经理,宜昌中燃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为加气站站长。而站长、客服部经理职位的人员变动频繁,由此涉及到工商变更不仅增加了项目公司自身的工作量,也增加了集团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量。4、部分项目公司在不具备资质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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