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汽车客运站联网售票协议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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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运协〔2010〕29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汽车客运站联网售票协议书》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客运站:为提升微机联网售票整体服务和管理水平,规范同城、异地售票服务项目,最大限度地满足旅客运输的需求,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将吉林省运输协会站务专业委员会审议、修改,通过的《吉林省汽车客运站联网售票协议书》,随文下发,望遵照执行。附件:吉林省汽车客运站联网售票协议书抄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运输管理局抄送: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道路运输协会、客运企业吉林省运输协会办公室2010年6月17日印发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4

2、-附件:吉林省汽车客运站联网售票协议书为完善同城和异地的客运站之间、代理售票单位与客运站之间的多点联网售票,实现对旅客运量、流时、流向等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依据《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微机联网售票规则》(吉客运字[2007]23号)、《关于明确道路旅客运输客票代售点代办手续费收取标准的通知》(吉交联发[2007]14号),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共识,自愿签订如下协议:一、双方权利、义务1.认真遵守《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微机联网售票规则》及《关于明确道路旅客运输客票代售点代办手续费收取标准的通知》和本协议各项条款。2.联网售票委托方要及时向联网售票

3、受委托方(含代理售票单位)提供本站的发车班次、时间、里程、票价等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发生变化时,应立即通知受委托方客运站(含代理售票单位),并在客运站媒体平台网上公示。3.-4-联网售票受委托方(含代理售票单位)按委托方提供的发车班次、时间、票价,积极组织客源,根据旅客的需求及时售票,不擅自锁定班次、客票,不阻止、不诱导旅客乘座班次的选择权力。4.联网售票客运站(含代理售票单位)在向旅客提供退票、送票服务时,可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取退票费、送票服务费。5.签定协议的联网售票客运站,按照客票票种的相关规定,印制不同票种的全价票、半价票等旅客用票,并加盖售票站印

4、章。6.严格遵守客票印制、领取管理规定,使用的微机联网客票式样、尺寸、编号和图案等内容,必须按吉林省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印制单位统一印制和领取,不擅自印制客票或私自改变客票式样、尺寸、编号和图案。7.严格执行《关于明确道路旅客运输客票代售点代办手续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所规定的代办手续费收取标准,客票款、代办手续费、退票费、送票服务费做到日清月结,不挪用、拖欠客票款、代办手续费、退票费、送票服务费,不擅自浮动代办手续费收取标准。8.按时结算客票款、代办手续费、退票费,结算日期为每月25日,并于次月5日前将客票款、退票费、送票服务费汇至对方帐户,如遇节假日,顺延

5、结算日期。9.联网售票委托方、受委托方(含代理售票单位)严格按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不用联网售票的客票款冲减、抵扣客运站之间、客运站与客运经营者之间的其它业务往来款项。10.-4-联网售票委托方、受委托方违反约定或向第三方泄露网址、网络结构,操作失误出现废票不及时更正或处理,微机联网售票系统出现故障,不及时上报维修,造成经济损失时,受损方有权向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或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违约责任1.联网售票委托方末准确、及时向受委托方(含代理售票单位)提供变更的联网售票基础资料及信息,发生服务事故时,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6、,导致旅客经济损失的,委托方支付并赔偿旅客的经济损失。2.签定协议的联网售票客运站(含代理售票单位)之间,擅自停止或取消联网售票,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金额的100%支付违约金。3.发生拖延结算时限现象的联网售票客运站(委托方、受委托方、代理售票单位),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数额为:违约天数×应结客票款金额×3%。三、其它约定1.本协议经联网售票客运站(含代理售票单位)之间会签,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委托方、受委托方(含代理售票单位)之间的客票款、代办手续费结算方式、预交押金等事宜,由双方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4-3、协议中末尽事宜

7、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协议相关条款中增补。4、本协议期满后双方无异议可续签,如一方提出中止协议,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办理相关事宜后,协议方可解除。会签单位:(公章)会签单位:(公章)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会签日期:年月日会签日期:年月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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