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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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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劳动合同法》谈劳动关系作者:胡燕来律师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劳动关系确定了劳动法的范围和对象,无疑是劳动法的核心概念。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使用了劳动关系的概念,但是都没有对其做出定义。司法界和学界对什么是劳…… 吴永新 【摘要】劳动关系确定了劳动法的范围和对象,无疑是劳动法的核心概念。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使用了劳动关系的概念,但是都没有对其做出定义。司法界和学界对什么是劳动关系也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核心问题不是对劳动关系下一个简单的定义,而出给出劳动关系的具体特征。【关键词】劳动关系基本特征主体适格劳动
2、关系的建立 劳动关系确定了劳动法的范围和对象,无疑是劳动法的核心概念。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使用了劳动关系的概念,但是都没有对其做出定义。司法界和学界对什么是劳动关系也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劳动合同法(草案)》第3条曾经对劳动关系这一概念做出过定义:“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该条款在二审稿中就被删除了。在没有形成一个主流观点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的形式仓促对劳动关系这么一个重要的概念做出定义,并不是明智之举。立法者显然是想把这一任务交给司法
3、解释和学界来完成。另一方面,鉴于劳动关系的多种多样性,应该对试图通过抽象概念来准确无误地对劳动关系做出精确规范的尝试持怀疑态度。当然,应用抽象概念和定义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一个无所不能的定义至少在法学领域并不存在。即使人们总结出了一个令人信服的定义,该定义中所包含的抽象概念也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和澄清。因此正确的是,应该首先对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做出列举似的陈诉,以便把劳动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区分开来。只有在明晰了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以后,才有可能对其做出一个相对准确的定义。 I.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1.私法上的民事关系 劳动关系
4、是建立在私法上的民事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关系已经从民事关系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关系。该观点的理论依据概括起来有两点:⑴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并不平等;⑵劳动法中有很多强制性规定,国家通过这些强制性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很强的干预,因此已不能把劳动关系看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私关系”,它的很多内容已经超越意思自治的规范。这种观点笔者不能苟同,其错误在于没有区分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和事实上的平等地位。所谓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是指:法律赋予双方平等的主体资格,一方无权依法强加给另一方自己的意思。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按
5、照法律赋予的权限把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公民,因此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民事关系,而是公法上的关系。在劳动法的范畴内,法律没有赋予任何一方这样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他们之间仅仅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所谓事实上的不平等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根据他们经济状况和社会状况的不同而产生了在现实生活中实现其意思的能力的不同。一方根据他们的强势地位有能力把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对方,但是这种“意思强加”并不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在劳动关系的范畴内,由于用人单位拥有资本和生产资料,而劳动者只能靠劳动维持其生存,因此用人单位具有强势地位。劳动者
6、为了维持自己和家庭的存续有时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的条件。在这一点上,用人单位更有可能实现其意思,因此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就产生了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不仅仅在劳动关系中存在,在其他民事关系中也或多或少地存在。一家专门给大公司供货的小公司,往往要屈从于大公司的意思,它们之间就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但是,不能因此而否定他们之间的民事关系。 劳动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实现法律上的平等。由于事实上的不平等劳动者无法真正拥有法律所赋予他的平等地位,因此需要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来使双方真正平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律上平等地位正是强制性
7、法律法规存在的出发点,其目的是矫正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真正的实现意思自治,从而确保劳动者的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因此,不能因为这些强制性规定就否定了劳动关系的民事属性。 由于劳动关系是民事关系,因此公务员就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公务员的产生不是通过合意,而是通过国家行为。同样的道理士兵和囚犯也不是劳动者。家庭成员之间根据法律(婚姻法第23,28条)所付出的劳动不能建立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因为他们是在履行法律所规定的抚养义务。 2.劳动者为他人提供有偿劳务 劳动关系或者说劳动合同的标的是提供劳务。这一点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是一致的,这两类合
8、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受雇人)依约定向雇佣人提供劳务的行为,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预期的劳务成果。劳动关系只是雇佣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们之间的不同之处将在下面小标题3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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