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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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编号:)保险公司名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经纪公司名称:年月日甲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营业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编:开户银行:账号:乙方:负责人:营业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编:开户银行:账号: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展人身保险业务,提高管理和客户服务水平,保证保险业务行为合法、公正、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及保监会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平等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2、第一条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要求,相互提供必要的协助,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履行反洗钱义务。第二条任何一方应对另一方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漏另一方的经营、业务及财产状况等信息。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等而终止。二、合作范围第三条乙方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中介服务,按照乙方与甲方及投保人的约定收取经纪费用。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保险方案出具保险单,

3、承担保险责任。第四条甲乙双方的合作范围包括保险监管机构核准的乙方业务范围且不得超过甲方业务范围及经营区域。第五条甲方与乙方之间是合作关系,并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乙方始终是投保人的经纪人而非甲方的代理人。三、合作期限第六条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协议期满日前一个月,若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自动顺延年。四、保险费与经纪佣金的支付第一条乙方须设立客户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给甲方的保险费,乙方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代领的退保金、保险金以及乙方收取的经纪佣金。第二条乙方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给甲方的保险费后,须在个工作日内存入甲方指定银行账

4、户,如遇节假日,则自动顺延。第三条甲方在收到保险费且确认无误后,在日内以转账方式支付经纪佣金。佣金金额以乙方与甲方及投保人的约定为准。第四条甲乙双方根据日常的合作业务台账记录核对保险费支付金额及佣金给付金额。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收取佣金的账户的开户行、开户名称、开户账号等相关信息,甲方按每月已签发保单并且已超过保险条款所规定保单撤销期的新单保险费,按乙方与甲方及投保人的约定逐笔结算佣金。五、甲方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展合作业务活动所需的条款、费率表、保险单证、宣传资料等有关单证资料及保险业务承保政策等业务管理规则及补充规定。第六条甲方应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及

5、真实性负责。第七条为保证乙方在业务活动中对甲方产品条款与实务操作规定的理解,甲方应负责对乙方进行培训。第一条甲方可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对所提供产品及产品内容进行调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根据通知内容及时做出调整。第二条甲方因故停办某项业务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收到甲方通知后,应按甲方通知规定停止与甲方针对该项业务的合作。第三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保险违法违规行为,乙方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作,解除本协议。六、乙方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乙方应为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合格保险经纪机构,在向客户介绍甲方保险产品时,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甲方制定的各

6、项业务管理规则及补充规定办理。第五条乙方应遵守诚信原则,按照甲方业务流程要求,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以下简称“客户”)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全面了解客户与合作保险业务有关的情况,并将已获知的影响保险协议订立以及决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事项如实、及时告知甲方,并应随时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事实如实、及时告知甲方;作为客户的经纪人,乙方应将其所知客户与合作保险业务有关的一切事实和信息如实告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出是否接受该保险业务以及是否变更保险费率的决定。第一条乙方在向客户介绍甲方的保险产品及开展相关业务时,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条款和业务资料,不得伪造、变更甲方的保险单证,

7、不得修改、印刷甲方的宣传资料,并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和资料。第二条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作任何广告、宣传或作涉及甲方的广告、宣传等。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使用甲方的名称、标志、标识。第三条乙方应保证其业务人员在向客户介绍甲方产品时,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及含义,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条款,以及保险公司的业务情况,不得误导、欺诈客户。因乙方业务人员的违规行为,给甲方及客户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四条乙方不得动员已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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