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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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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气合同(大型工业商业用户)用气合同(大型工业商业用户)合同编号:XX中燃销合字(20XX)XXX号(工商)供气方:燃气发展有限公司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用气方:有限公司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供用气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条款如下:第一条:定义1.1天然气:指碳氢化合物与以甲烷为主的其他气体的混合物,其在二十摄氏度(20℃)和101.325千帕的绝对压力下呈(或主要呈)气体状态。1.2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0℃(293.15K),绝对压力为101.325KPa(一个标准大气压)。1.3标准立方米:指在标准状态下,充满一立方米体积的天然气数量。本合同简称“立方米
2、”或“方”。1.4交付点:指双方进行交付和提取天然气的地点,即天然气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点。1.5供气压力:指交付点调压器出口的压力,单位为兆帕(MPa)。1.6日:指一个公历日08:00开始至其后一个公历日08:00结束的一段期间。1.7周:指从一星期的星期一08:00开始至下一星期一08:00结束的七日时间。1.8月:指在一个公历月的第一天08:00开始至后一个公历月的第一天08:00结束的期间。1.9季度:指一个公历年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和10月1日分别开始计算的连续三个月的期间。1.10年度:指一个公历年1月1日08:00开始至后一公历年1月1日08:00结束的期间。1.11年
3、度合同用气量:指供气方和用气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供气方向用气方提供的年度天然气数量。1.12平均日合同供气量:指该年度合同用气量除以该交付年度实际天数所得的天然气量。第二条:气质原则上符合《天然气》GB17820-1999中所规定的二类天然气标准。第10页共10页用气合同(大型工业商业用户)若有其他气源的,应符合国家相关气质标准。第三条:供气起始日、交付点、供气压力3.1供气起始日:供气方自年月日通过管道向用气方交付天然气。3.2交付点为下列第项:①建筑红线②调压器③其他:。3.3供气压力:供气方在交付点向用气方供气的压力为:[-]Mpa。第四条:数量、价格和指定程序4.1、年度合同用气量4.1
4、.1双方约定,年度合同用气量为:立方米;年度合同用气量为:立方米。4.1.2平均日合同供气量:年度合同用气量÷该交付年度实际天数=立方米/日。4.1.3日最大气量:平均日合同供气量×%;小时最大用气量:立方米/小时。4.2用气性质:(工业、商业、公福);天然气价格:元/立方米。4.3价格调整:天然气价格以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与时间执行,但在上游调整气源价格时,供气方从调整之日起按上游调整气价的同等幅度确定新价格标准向用气方收取气款,时间以上游的正式行文为准。此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天然气供气成本增加,供气方有权依据法定程序调整天然气价格。4.4额外用气量、额外气价格4.4.1额外气量计算年度
5、额外气量计算:年度实际用气量-年度合同用气量。年度实际用气量低于年度合同用气量则不计算年度额外气量。4.4.2额外气价格:本年度内相应时间的天然气价格×%(不低于110%)。4.5用气方承担的“照付不议”量、补提气量。4.5.1用气方承担的“照付不议量”计算公式为:(年度合同用气量-年度实际用气量)×%(不低于90%),前述用气方承担“照付不议量”应当大于零,如小于或者等于零则不需要计算,计算公式中的年度实际用气量不包含用气方提取的任何补提气量。4.5.2补提气量为用气方有权提取的其已付款但尚未提取的天然气量,用气方可于产生补提气量年度后两个年度内提取,但每年补提气量不得超过用气方已为之付款
6、的补提气量,第10页共10页用气合同(大型工业商业用户)并且不得大于实际提取补提气量的当年年度合同用气量的5%。补提气量的价款实行年度结算,应按照补提气量发生年度相应时间的天然气价格计算,如果用气方实际提取补提气量之日的天然气价格(包括但不限于管输费和其它税费)已经上调,则用气方应按该实际提取的补提气量产生的差价总额支付供气方。4.5.3补提气量必须在提取完当年年度合同用气量后提取。用气方在产生补提气量年度后两个年度内没有提取该补提气量,则用气方丧失提取该补提气量的权利。4.6指定程序4.6.1在供气起始日100日前签订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100日前双方协商签订下一期《天然气销售合同》
7、。同时,用气方提供下一期《天然气销售合同》有效期内每年度合同用气预测。4.6.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供气起始日40日前或起始日之后的每一年度5月25日前,用气方应向供气方书面提交用气方在供气起始日所属本年度内或下一年度每一季度“期望提取的天然气量”(简称“期望提取量”)。在起始供气日之后每季度开始前不少于35日,用气方应向供气方提交用气方在下一季度每一月度的期望提取量。在起始供气日之后每月度的10日,用气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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