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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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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H-XHYQ-C2011-0000钢材购销合同(样张)供方:合同编号:需方:上海斯迪尔钢铁有限公司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上海市虹口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供、需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惠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钢材购销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产品名称、牌号、规格、生产厂家、数量及金额等产品名称牌号数量(吨)基价(含税,元/吨)金额(元)螺纹钢HRB335/400备注:1、交货地点:上海,仓库详见《附件四》。2、生产厂家必须是《附件一》中所包含的产地或品
2、牌。对于实际交货中的品牌加价参见《附件二》,未列入《附件二》中的交货品牌无加价;对于实际交货中的规格材质加价参见《附件三》,未列入《附件三》中的规格材质无加价。《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和《附件四》必须盖章及签署日期。3、交货规格为10——40的定尺(9米或12米)。4、本合同中的基价仅代表:①在交货基准日当天交货的单价;②规格为18——22的单价;③为理论计重单价;④无品牌加价的单价。5、交货期参见本合同条款第三条“交货时限”。6、产品技术标准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GB1499.2——20
3、07。第二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1、本合同签订后,供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需方支付货款总额的10%作为履约定金。2、需方带款提货,出库费由需方承担。3、经需方同意,供方可提前交货,需方相应提前付款,供方则按货款总额的12‰月息、以基准日为基期,按日向需方支付利息,利息以合同差价方式体现。4、经需方同意,供方可延迟交货,但应按货款总额的12‰月息、以基准日为基期,按日向需方支付延期交货滞纳金,滞纳金以合同差价方式体现。5、定金在最后一笔货物交货完毕且无合同异议后三个工作日内返还。第三条交货、验收及产品质
4、量1、交货时限:以年月日为交货基准日。2、产品生产日期:当交货产品在生产之日起20日内放入室内仓库的,可在生产后至交货基准日(包含)四个月内交货;若放入室外仓库,则此批交付货物生产日期距离实际交货日不得超过两个月。3、交货规格:当交货数量在200吨(不含)至500吨(含)之间的,原则上应交不少于2个规格的产品,单一规格的比例不得低于35%;当交货数量在500(不含)至1000吨(含)之间的,应交不少于3个规格的产品,单一规格的比率不得低于30%;当交货数量在1000(不含)至3000吨(含)之间的
5、,单一产品规格所占比例不得大于25%;当交货数量在3000吨(不含)以上的,则应交不少于6个规格的产品,且单一规格所占比例不得大于20%。只要符合上述要求的,需方不得另行指定交货规格。4、交货数量偏差:按理论计重(供方提供清单),交货数量偏差不得超出合同约定数量范围±3.0吨。5、包装标准:成捆成件,铭牌齐全。6、随机备品:附相关产品质量证明书。7、质量异议的提出:质量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供方在收到需方异议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四条违约责任1、供需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一
6、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供方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定金的,需方有权撤销合同。3、双方未就供方提前交货、延迟交货达成一致,而供方又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的,需方有权没收定金,并有权解除合同。4、供方供应的产品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供方应在需方提交要求,并经供方确认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换货或者退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5、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延期一日,需支付结算货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10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供
7、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1、合同签订后及在执行过程中,为防范风险和止损,依照市场行情(主要参考斯迪尔钢铁电子超市的挂牌价和成交价)确定下降幅度,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追加履约定金,追加履约定金的额度与市场下降幅度相等。供方在接到需方追加履约定金的书面告知后的两日内,必须无条件追加履约定金,否则视为放弃交易,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供方承担。2、根据本合同
8、第四条第三款及第五款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对账和结算。3、双方应按实际发货吨位结算货款及发票,发票应在货款结算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开具。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合同自盖章之日起生效。供方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打款银行:账号:需方单位名称:(章)上海斯迪尔钢铁有限公司单位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一路1230号柏树大厦B区四楼法定代表人:杨刚委托代理人:电话:65615911传真:65171054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大柏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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