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甲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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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侠客在线lawbingo  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2012年7月1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辩护人郭浩亮,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万国栋,山东众成仁和(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刑诉(201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8日、8月5

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及辩护人郭浩亮、万国栋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合同诈骗罪  2012年4月28日,被告人赵某甲向东营市金都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都典当公司)申请借款人民币500万元,以山东润能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乙)出具的2012年5月15日到期的金额为550万元的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做为质押(经查无资金),同时提出以山东隆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公司

4、)(法定代表人赵某丙)、润能公司、赵某丙、赵某乙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金都典当公司经理李某和赵某甲当日在山东省邹平县山东永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赵某甲的办公室签订了《典当合同》,李某电话通知金都典当公司出纳,将人民币473万元通过网上银行(公司名称:东营博宏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转至赵某甲指定的润能公司账户内。2012年5月15日借款期满后,李某多次催促赵某甲还钱,赵某甲始终未还。2012年6月17日赵某甲离家潜逃,7月17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赵某甲及亲属与金都典当公司达成还款协议。  二、虚报

5、注册资本罪  2012年赵某丙(另案处理)与被告人赵某甲协商将山东天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商贸公司)变更为山东天顺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集团公司),将注册资金由500万元变更为3000万元人民币,商定由赵某丙负责找代理公司办理虚假增资事宜。2012年2月15日赵某丙委托邹平华美会计服务部负责人赵某丁办理给天顺集团公司虚假增加注册资金2500万元人民币事宜,赵某丁向山东圣豪投资有限公司和王某某个人分别借款2440万元人民币、60万元人民币,同年2月22日赵某丁安排其公司会计张某某将2500

6、万元分别打入赵某丙个人账户1800万元、赵某甲个人账户600万元、赵某乙个人账户100万元用于注册资金。2月23日山东盛铭会计师事务所给天顺集团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当日,赵某丁又安排张某某从天顺集团公司基本账户将2500万元注册资金转至其父亲赵某戊的个人账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空头转账支票作抵押,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骗取他人钱财47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在办理公司增资过程中虚报注册资本,行为又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

7、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并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赵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对指控其所犯的合同诈骗罪辩称:系公司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成立。  辩护人对指控的合同诈骗罪提出:赵某甲无利用合同诈骗钱财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在与典当公司签订协议时已提供了充足的担保,系民间借贷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对指控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提出,赵某甲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请求对赵某甲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虚报

8、注册资本罪  天顺商贸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依法登记设立,法定代表人为赵某丙,公司股东为赵某丙、赵某甲、赵某乙。2012年赵某丙(另案处理)与被告人赵某甲协商将天顺商贸公司变更为天顺集团公司、注册资金由500万元变更为3000万元人民币,商定由赵某丙负责找代理公司办理虚假增资事宜。2012年2月15日赵某丙委托邹平县华美会计服务部负责人赵某丁,办理给天顺集团公司虚假增加注册资金2500万元人民币事宜。赵某丁向山东圣豪投资有限公司借款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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