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合同时技术开发合同内容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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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资料来源网络未签订书面合同时技术开发合同内容的确定——评成都友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申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在未签订书面技术开发合同的前提下,一方当事人如果提出了明确详尽的要约,且双方均认可已按照要约内容进行了技术开发,则双方形成合意并已建立合同关系。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由于该技术开发合同的特殊性,在划定合同履行范围时,应以合同中关于软件功能和效果的约定来确定当事人缔结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情介绍】成都友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友嘉通信)诉称,申

2、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申蓉汽车)于2009年底与其联系并希望其开发汽车经销商管理系统软件。由于申蓉汽车之前与其它公司就该项目签订合同且未到期,故提出暂缓与友嘉通信签署合同,友嘉通信同意先行开发实施。友嘉通信于2010年6月完成涉案软件的初步版本并交由申蓉汽车测试,并持续不断进行功能调整和更新至今,实际开发了448个模块,履行范围超出了合同原本约定的169个模块,并已投入360万元的开发费用,而申蓉汽车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故友嘉通信请求其支付定制开发软件项目费及后续项目服务费共计360万元。申蓉汽车辩称,友嘉通信于

3、2010年3月向申蓉汽车发出要约,愿以49万元包干价进行软件开发。后双方就此开始合作,但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经合作开发,涉案软件目前仅在申蓉汽车的三家店进行试用,且一直处于调试阶段。涉案软件开发的内容基本在原要约合同内容之中。在开发过程中,双方未变更口头约定。2010年9月开始试用后,友嘉通信提出收取一定报酬,但其报价过高,与其要约价49万相差甚远。申蓉汽车无法接受,只能按照原口头约定在49万元的范围内酌情考虑。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资料来源网络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资料来源网络成都市中级人民

4、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未签定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友嘉通信即开始为申蓉汽车开发涉案ERP系统软件。ERP系统软件开发项目对开发系统的企业有较高的技术要求,故双方在合作之前必定有沟通和洽谈,合意的形成显然不是光凭口头约定就能达成。另外,友嘉通信也认可前期开发是按照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故法院认为,双方虽未在技术开发合同文件上签字,但不能证明有其它约定存在的情况下,该合同构成双方履行合同的唯一依据,其所记载的内容即为双方的合同内容。而关于软件开发费用的确定,法院认为,判断合同是否超额履行的前提在于划定合同范围。涉案合

5、同文本除了在合同附件三的报价单中以具体列举方式提到了软件项目、模块、功能项的价格外,还在合同附件二的第五部分以更详细的方式约定了ERP系统能够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效果。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技术合同约定的软件的功能和效果确定合同履行范围。法院遂判决四川申蓉汽车按照合同文本约定的价格支付技术开发费用及项目服务费共计61.8625万元。一审宣判后,原告友嘉通信和被告申蓉汽车均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

6、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评析】一、未签订书面合同时对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判断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通常情况下订立技术开发合同都采取了书面形式并在缔约过程中伴有大量的相关技术资料来辅助确定合同的内容。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由于技术合同本身的复杂性,判断合同成立与否及合同内容具有一定难度。合同的成立,判断的范式是对要约的承诺。承诺的方式,以意思通知为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受要约人虽未有承诺的意思通知,却做出了可以认为是承诺的行为,即意思实现,合同亦成立。大陆法系

7、国家对意思实现多持肯定态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根据要约的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要约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如发货或支付价款)表示同意而无须向要约人发出通知,该行为又是在规定的期间或合理的期间内做出的,那么该行为视为承诺并于该行为做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也肯定了意思实现的承诺效力,“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资料来源网络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资

8、料来源网络虽然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了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笔者认为,口头形式的技术合同并非无效。因为该条规定不是禁止性规定,立法的初衷是订立书面合同更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而非否定合同效力。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也肯定了这一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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