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商入店类渠道协议文本(律师已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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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入经销商合作协议甲方: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为了开拓市场,迅速提高乙方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及通信行业的管理规定,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自愿基础上,订立本合作协议书。第一条:主体1.1乙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享有合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编号为:。1.2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注册登记,并享有合法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或是能独立承担相应民事和法律责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营业执照为:。1.3此协议仅确定甲方为乙方产品的经销商。1.

2、4协议的标题用词或条款内容陈述均不影响本协议订立的本意,即:乙方仅授予甲方使用其服务标识、商业形象及服务规范的特许权,甲方仅使用上述特许权销售乙方所授权经营的电信业务。第二条:合同标的物2.1本协议的标的物是指乙方所提供给甲方进行本协议项目下业务的条件:A、允许甲方在地区按本协议约定销售乙方所经营的电信业务。B、本合作协议中营业场地为乙方与房屋业主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租赁场地费用,甲方承诺在完成乙方规定业务指标任务前提下入驻场地,具体营业场地位置:。C、乙方服务标识、商业形象、服务规范的许可使用权;2.2该合作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可备案登记清单见附件)良好,符合甲方手机及配

3、件销售和代办乙方业务的用途。2.3合作标的物交付及收回的验收:双方应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2.4甲方应于合作终止时,将使用的合作标的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乙方。2.5甲方交还合作标的物应当保持合作标的物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合作标的物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甲方无偿放弃,乙方有权处置。2.6甲方向乙方保证,甲方使用合作标的物作为手机及配件销售和代办乙方业务及发展乙方业务之用。2.7甲方向乙方保证,在合作期内,未征得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改变协议约定的合作标的物的用途。第三条:合同期限3.本协议自签

4、订之日起,有效期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协议期满后,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签订协议。第四条:合作方式4.1本协议签定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交纳合作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元)及季度考核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元)。该两项保证金不计息,双方合作终止,如甲方无违约情形,乙方将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4.2装修4.2.1甲方承担装修乙方收到合作保证金后,由甲方按照乙方相关VI标准对甲方经营的营业场地进行装修,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只有使用权,合作期满乙方享有处置权。在协议期内甲方应注意妥善维护保养。4.2.2乙方承担装修在甲方正式入驻前,双方根据装修清单明细,备案登记并签字确认。4.

5、3甲方每月天翼(CDMA)产品智能机机卡捆绑销售量在部以上,全年累计销量大于部;4.4甲方同意乙方业务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制定、调整销售、维系任务量,具体以乙方当期业务通知为准。4.5、业务指标考核:4.5.1、乙方对甲方按照月度考核,季度通算,年终评价进行考核。扶植期内考核:由于甲方为新入驻渠道,乙方给予甲方三个月的扶植期,扶植期内甲方月度净增收入计划目标为元,智能机机卡捆绑销售量月度发展量为部。扶植期结束后考核:扶植期结束后,甲方月度净增计划出账收入不低于元,季度累计净增计划出账收入不低于元,年度累计净增计划出账收入不低于元。如甲方未能完成季度累计计划净增收入目标,对于

6、实际完成值与计划值的差额部分,乙方将从甲方季度保证金中扣除,同时甲方应补齐季度保证金,不足部分将从甲方佣金中扣除;年度进行全年任务完成统算,如年度任务完成,对已扣发部分进行二次返还,否则不予返还。4.5.2甲方应服从乙方的各项与规范经营相关的管理(所有的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佣金提成办法、管理办法等材料应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应由甲方签收),甲方有责任完成甲乙双方约定的经营任务,接受乙方的动态管理和考核。按考核后级别享受其相应待遇。在协议履约期内,如甲方出现连续三个月无法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月度智能机销售目标户或当季度累计净增计划出账收入低于元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4.

7、6甲方应在乙方关于店面卖场化改造的前提下进行店面柜台、设备的陈列,乙方有责任指导甲方的施工,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进行店面的改造、陈列;4.7甲方为乙方的专营店面,甲方不得销售G网终端及乙方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具体以乙方现行管理规定为准),否则乙方有权按照每违规一次支付500元违约金的标准从甲方佣金中扣除。4.8甲方不得参与或干预乙方的任何经营管理活动。4.9本协议的签订并不表示甲、乙双方有任何从属关系或彼此之间承担任何的连带经济责任或赔偿责任。4.10乙方允许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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