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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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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协调服务协议协调方:永定镇麦拉村委会(以下简称甲方)开发方:云南哲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工作协调服务合作协议如下:一、总则(一)甲方系麦拉村委会,代表人为村委会主任刘武兴。(二)乙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型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存在和存续,法定代表人为张一林。(三)乙方在甲方辖区内,签订协议租赁集体耕地、林地进行晚熟芒果开发。乙方在甲方辖区内租赁集体耕地250亩、林地950亩(具体面积、位置以附图为准,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乙方按租赁的集体耕地、林地面积支付每年每亩20元的工作协调费。二
2、、工作协调费支付期限工作协调费支付期限为35年,自2014年1月1日至2049年1月1日。三、协调费及支付方式1、乙方按租赁的集体耕地、林地面积计算支付工作协调费。2、乙方每年支付20元/亩的工作协调费给甲方,每满五年递增20%,租金实行一年一付,乙方必须于每年的1月31日将-3-当年的集体林地租赁费付清给甲方,工作协调费由乙方统一支付给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按年支付集体耕地250亩、林地950亩(具体面积、位置以附图为准,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工作协调费给甲方,直至乙方租赁期满。四、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根据乙方租赁的耕地、林地范围,协助乙方做
3、好开发利用过程中相关事宜,甲方应保障乙方租赁的地块能顺利、如期开发。2、甲方不能另立名目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乙方支付甲方的工作协调费,必须作为村委会集体经济收入进行管理。3、在协议履行期间,如因在租赁的耕地、林地范围内出现纠纷,由甲方负责帮助乙方共同解决,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负责。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照租赁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害租赁耕地、林地资源的行为。经上级批准,需在乙方租赁耕地、林地内建公路或其他公益设施,乙方应积极支持。(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在协调合作期内,按协议规定支付工作协调费给甲方。如甲方工作协调不及时、不到位,造成
4、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协调费。2、乙方有权拒绝支付除协议规定的工作协调费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3-(一)本协议一经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二)本租赁协议签署后,双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也不得因双方的分立、合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更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三)本协议签署后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交接记录等,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四)双方对本协议的理解发生冲突的,应根据本协议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诚实守信进行解释。六、
5、附则(一)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及监督方各持两份。(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议定。甲方:麦拉村委会乙方:云南哲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监督方:永定镇人民政府代表人:二○一四年一月一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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