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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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事合同的终止2011年11月28日20:24 东方法眼李绍章202人次浏览 评论0条字号:T

2、T核心提示:合同的终止,又叫合同的消灭(DischargeofContract),它是英美法的概念。  第四节国际商事合同的终止  在合同法原理上,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又叫合同的消灭(DischargeofContract),它是英美法的概念。大陆法系各国则把合同的消灭包括在债的消灭的范畴之内,作为债的消灭的内容之一,各国在其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也仅就债的消灭作出规定,而没有专就合同的消灭作出规定。而英美法在合

3、同法与侵权行为法之上,没有“债”这个总的概念,因此,英美法没有债的消灭的法例,而只有合同的消灭的法例。  一、大陆法:债的消灭情形  (一)概述  大陆法各国对债的消灭的有关规定,基本上是大同小异的。大陆法各国除了认为合同的撤销、解除以及履行不可能等,均可作为债的消灭的原因之外,还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上对债的消灭的各种原因作了具体的规定。如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告消灭:(1)清偿;(2)更新;(3)自愿免除;(4)抵销;(5)混同;(6)标的物灭失;(7)取消;(8)解除条件成就;(9)时效完成。德国民法典规定,债的消灭原因

4、有以下四种:(1)清偿;(2)提存;(3)抵销;(4)免除。日本民法典把债的消灭的原因规定为五项,前四项均与德国民法典的规定相同,第五项是混同。对此,德国民法典虽无明文规定,但实际上也承认混同是债的消灭的原因之一。将之归纳起来,就是大陆法关于国际商事合同终止的主要情形。  (二)大陆法国际商事合同终止的主要情形  1.清偿(Payment)  所谓清偿就是向债权人履行债的内容。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向买方交货,买方向卖方支付价金,这都叫清偿。各国法律都有一致认为,清偿是债的消灭的主要原因。当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清偿时,债的关系即告消灭。清偿涉

5、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1)清偿主体。清偿一般是指由债务人同债权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西方国家法律原则上都允许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如德国民法典第267条规定,“凡给付无须债务人亲自履行者,亦得由第三人履行”,但如果由于债的性质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者,则不能由第三者履行。  [观察]:各国还有所谓代位权的制度(Subrogation),这是指对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了债务之后,在法律上即取得了债权人的债权,他可以使自己处于债权人的地位,来行使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例如,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货物的

6、托运人把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海上货运保险,在海运途中,货物由于承运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遭到损坏或灭失,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一般按保险单的规定先向托运人赔偿损失,与此同时,托运人的债权当然移转于保险公司,后者可以取代托运人的地位,代位行使对承运人的追偿权。这种做法,在外贸运输业务中是常见的。  (2)清偿标的。清偿的标的物一般应当是合同规定的标的物。例如,借钱还钱、借米还米,等等,但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也可以用规定的标的物以外的物品来清偿其债务。例如,欠钱可以还米,欠米也可以还钱。这在大陆上称为代物清偿。代物清偿也可以产生债的消灭的效力,但必须

7、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3)清偿地点及时间。至于清偿的地点与期间,大陆法各国法律也有一些具体的规定,所谓清偿地亦称履行地,即债务人应履行其义务的地点。如果合同对履行地已有明确的规定,则应在规定的地点履行;如果合同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则按照第三节所讲述的履行规则确定。关于履行的期间,如果合同已有规定,应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如合同没有作出规定,则称为未定期债务,债权人在合同成立以后随时可以向债务人要求清偿,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为清偿。  (4)清偿费用。关于清偿的费用,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其他规定,一般应由债务人负担。但是,如果由于债权人的住所发

8、生变更,以清偿费用有所增加时,其增加的部分应由债权人负担。  [思考]:如果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几种债务,而且债的种类相同,但债务人所提出的给付却不足以清偿全部债额,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这样一个问题:该项给付究竟应抵偿哪一宗债务?大陆法称之为清偿的抵充。例如,某甲先后欠某乙三笔债务:第一笔为10000元,第二笔为15000元,第三笔8000元,如甲向乙提出14000元为清偿,这笔款项究应先抵偿哪一笔债务,这就是清偿的抵充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大陆法各国也有一些具体的规定。首先,各国都允许债务人在清偿债务时,指定其应抵偿的债务。如债务人没有指定

9、应抵偿的债务,则根据债务的不同情况,权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害关系,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如德国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基于数宗债务关系负担同种类给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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