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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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江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出资人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策管理者等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内江市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及备案管理。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规范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所有重大事项均应由企业董事会会议(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议,并

2、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或备案手续。第四条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下列重大事项应向市国资委报告并由市国资委审批:(一)企业改革、改组工作计划及方案(主要包括:企业改制、企业内部子公司整体转制、职工安置、分离办社会、主辅分离等);(二)企业及其子企业的产权变动行为(主要包括:增减资本、产权转让、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置等);(三)企业融资、发行公司债券;(四)企业对外担保;4(五)企业重大投资事项(指对涉及企业资产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而对出资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国有企业设立、

3、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入股、投资设立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投资及证券、期货类投资等)及年度重大投资计划;(六)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七)企业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公司的章程制定和修定;(九)企业的债权转股权方案;(十)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十一)企业工资总额、负责人年度薪酬分配方案、班子成员与职工年平均工资比例、企业实施期权激励、企业负责人出国等重大事项;(十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立项申报及结果;(十三)企业中长期经营目标、年度经营目标;(十四)对企业成本、费用及经营成果产生重

4、大影响的非生产(经营)用大宗物品购置、捐赠及其他重大支出;(十五)企业购置和处理公务车辆;(十六)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第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述重大事项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以企业名义向市国资委报告;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上述重大事项由企业董事会负责向市国资委报告。第六条 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上述重大事项中需由董事会通过的,必须事前由市国资委派出的股权代表、董事负责向市国资委报告,并按市国资委或市政府批示发表意见、按照同股同权原则行使表决权。4第七条 对于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企业应向市国资委提

5、供下列材料:(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独资、控股企业的决议;(二)有关的可行性报告、方案、意向书和合同;(三)有关事项的解释和说明;(四)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下列事项应报市国资委备案。(一)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二)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三)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内部分配方案;   (四)企业内部重大事项审计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   (五)企业国有股被司法冻结、拍卖事项及企业发生涉及股东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事项;   (六)市国资委派出的国有股权代表、董事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

6、   (七)半年或年度企业监事会工作报告;   (八)企业经济运行中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由此发生的重大损失。   (九)市国资委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备案事项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以企业名义报市国资委报告;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备案事项由董事会报市国资委报告。第十条 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国有参股企业备案事项。4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有不同意见的,企业应按照市国资委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第十二条 有关企业组织人事方面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7、。第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报告和备案按照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向市国资委报告的事项,由市国资委相关业务科室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分管主任审核批准;重大事项审核批准,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于重要企业的一些重大事项,由市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 对于企业未按本暂行办法向市国资委报告审批或备案而造成决策失误或国有资产损失的,将按相关法律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每年度对企业执行本暂行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对国有独

8、资企业负责人及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由国资委派出的股权代表、董事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 各县(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暂行办法实施管理。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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